资源描述
安徽国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
业务描述
国税机关有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不包括个体双定户税收定额核定)。
业务流程
业务环节:调查—审核-审批—执行
税源监控评估岗
操作规范:
一、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应纳税额核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核定,制作调查报告书并提出税额核定建议。
四、在系统中录入《核定征收审批表(税务机关事后核定)》信息提交领导岗审核。
五、接收领导岗提交的电子信息,制作打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六、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后,进行文书销号。
业务流向:
电子信息:提交本级领导岗。
纸质资料:传递本级领导岗。
操作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
领导岗
操作规范:
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在《核定征收审批表(税务机关事后核定)》上签署审核意见。
业务流向:
电子信息:提交上级领导岗。
纸质资料:移交上级领导岗。
操作时限:1个工作日。
领导岗
操作规范:
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经研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税源监控评估岗提出的税额核定建议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核定税额建议适当、符合实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审核核定税额建议不适当或不符合实际,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本岗应将信息退回调查环节补正。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征管法核定税款规定范围之内;
(二)审核税源监控评估岗核定税款的辅助资料如同行业经营额等,是否正确、充足,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三)审核调查的内容是否适当,有无明显不当或过重情形;
(四)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在电子《核定征收审批表(税务机关事后核定)》上签署审批意见。
业务流向:
电子信息:提交税源监控评估岗执行。
纸质资料:移交本部门的资料综合管理岗就地分类归档。
操作时限:2个工作日。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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