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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北京国税: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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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国税: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对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此通知下发之前,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我市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凡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规定的,按照京国税发[200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我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以下简称《证明单》)及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三、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证明单》提供的比例 应免征增值税税款=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款×(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收入) 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的,应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四、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75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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