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搬迁,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保留山东省无棣县某公司因城市道路规划建设需搬迁,拟由无棣县城区某学校附近搬迁至邻县,计划采取搬迁过程中消化产品库存、销售业务不间断的方案。近日,该公司财务人员询问,现在公司账簿记载“应交增值税”科目有留抵税额,搬迁后是否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还可以抵扣吗?今年公司刚实现盈利,但两年前的亏损尚未弥补完,搬迁后还允许弥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
2、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可见,该公司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在搬迁后可继续抵扣。但是,该公司应关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限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公司的亏损能否在搬迁后继续弥补,应分清该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该公司如果属于政
3、策性搬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同时,该公告还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税务人员还提醒该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适用政策性搬迁提出要求,企业应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