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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青岛地税:个体经营设立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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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岛地税: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一、业务描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2〕52号)三、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办税程序申请-受理-办结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六、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 长期八、表证单书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应纳税种鉴定表》3.《税务事项通知书》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九、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注:此项业务在青岛市已经实现“全市通办”。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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