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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税前扣除政策问答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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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前扣除政策问答之五 23、问:关联企业间按营业额收取技术使用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 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4、问:按揭购入的固定资产,因利率变动,要每年调整固定资产原值,相应调整折旧吗? 答:1、按揭购入后即可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分期支付的按揭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不用资本化;入账价值为不考虑按揭利息时购买该项固定资产应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必要的税金,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计提折旧。2、对于按揭购入后不能马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不考虑按揭利息时购买该项固定资产应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2)必要的税金;(3)继续发生的费用(如购入办公用房的装修费);(4)投入使用前的按揭利息。 25、 问: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时报批建设的小区会所,在售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属于全体业主,但建设部门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对外出售,那么是应该作为房产企业 的固定资产保留成本呢还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到可售开发产品中?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房产企业注销时这块资产是不能转让过户的,那么能作为清算损失处 理吗? 答:如会所的产权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房开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理;如会所的产权不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26、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关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描述中并未列举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答:目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处理。 27、问:某房开公司与政府合建公园,各出资2000万,房开公司可以免费在10年内使用公园内展览馆作为售楼处,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2000万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税前列支? 答:该2000万实质为展览馆的十年使用费,按配比原则分期均匀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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