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先使用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展开,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及早做好准备,不少纳税人就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衔接问题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最近,有纳税人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问题向江西省萍乡市国税局12366咨询:在职工教育经费尚有余额的情况下,2008年的这部分费用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扣除,还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与职工福利费进行一样的处理。咨询员答道,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2、,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按此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1.5%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而且尚未使用完的经费余额可以留存,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二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调整,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政策要求将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实际已经取消了计算扣除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列支规定与财税200688号文件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
3、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规定增加了对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的规定。同样,新税法也改变了职工福利费计算扣除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就此衔接问题作出如下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分析,同时根据所得税费用不重复扣除原则,如果纳税人尚有原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同样要按照先用余额、再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