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青岛国税:外埠经营登记
业务简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报验登记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 (二)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申报核销应提供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
工作步骤:
(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受理审核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二)核准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三)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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