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国税: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二、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或管理员调查报告,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涉及地址变动的提供);
(5)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6)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核
(二)实地调查
(三)税种登记
(四)制作、发放证件
(五)资料归档
四、办理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原扣缴税款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方式,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变更税务登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变更名称或注册类型的,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代表的需要变更发行金税卡或IC卡;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的,需经上一级征管部门确认后才能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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