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
一、业务概述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当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按清算所得税处理的;
(六)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七)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八)企业因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解散或注销。
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
(二)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三)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清算方案;
(五)成立清算组的,还应提供清算组成立文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zjtax.gov/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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