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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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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我公司于2012年6月开始筹建,同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12月办理税务登记证,截止2013年3月31日已发生差旅费3600元、注册登记费32000元、业务招待费20000元、广告费30000元、人员工资13000元、办公费25000元及其他费用1000元。预计2013年10月份可投入运营。请问,我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与税法规定是否一致? 答:对于开办费用的财务与税收处理,其核算内容基本一致,但核算方式略有不同。 一、会计核算规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这些费用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二、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你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上述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从发生支出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采用当年一次性扣除的,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即可;而采用分期摊销处理的,发生的开办费应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财务与税务处理均采用的是当年一次性扣除办法,不会存在税会差异问题,反之,就会出现纳税调整现象。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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