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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成本.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12262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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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投企业能够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创投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二、需按国税发20

2、0987号文件要求进行备案;三、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而非其他方式投资;四、被投资方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五、投资期限需满2年。 例如:2008年10月,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00万元,于2011年6月以200万元进行转让,该创投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假定该创投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且已按该文件规定进行了备案。那么,该创投企业2010年应纳多少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 第一,计算2010年所得税。截至2010年10月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满2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3、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0-10070%=-10(万元)。2010年应交所得税为零,且未抵完的10万元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元,那么股权转让成本为多少?是100万元还是30万元(100-70)?支持30万元的观点认为:创业投资企业在2010年已经抵扣70万元,不能重复扣除。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在于创投企业资金比较紧张,允许其投资成本提前收回,相当于国家给予的一种无息贷款,该优惠实际上是税收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所以不允许重复扣除。 笔者认为应按100万元扣除,原因有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

4、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那么税法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已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投资额在股权转让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就应该按照会计成本100万元扣除。另外,笔者认为该项优惠不仅仅是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样给予时间上(成本提前收回)的税收优惠,不是会计与税收的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般是会计原理和税法原理发生明显冲突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造成的。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长周期的投资,很多投资可能血本无归。国家为了鼓励创业投资出台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由于其存在高风险而给予了实实在在的税额优惠。所以,股权转让所得应为200-100=100(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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