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南国税:外埠经营登记
业务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报送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办理外埠经营登记。
2.受理审核
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4.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5.资料归档
附件下载: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业务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办理外埠经营登记。
2.受理审核
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4.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5.资料归档
表单下载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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