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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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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1)外资企业本年度预计向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请告诉我可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三金?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弥补账面亏损数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不用再提取向股东分配利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

2、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执行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

3、负债管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没有明确的用途就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也会定的很低很低,外资企业则不需要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实务上,简单地说,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那么经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计算正确无误的。需要强调的是提取了储备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积金。2)请告诉我根据2012年7月末所有者权益的状况,我公司能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润是多少?外资企业分配利润,一般要等到取得利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后

4、才可以进行。因为在汇算清缴之前,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金额也就无法确定。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结束,所以2012年7月可确认的可分配利润金额应当为2011年12月31日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调整确认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金额。一般情况下在2012年7月以后做出利润分配时,做出利润分配当月末的“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要大于本次分配利润的数额。3)本次分配的是归属于2007年以前的利润,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不是可以免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为个人时,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正如您所问的,2008年1月1

5、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境外法人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的,暂免个人所得税。4)本次分配的是归属于2008年以后年度的利润,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个人投资者是否仍旧免交个人所得税?正如您所说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境外法人投资者的,外资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0%,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国、地区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则优惠为10%;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6、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是香港地区的居民公司占该外资企业股份超过25%,则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0%优惠为股息总额的5%。境外个人投资者仍旧暂免个人所得税。5)外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流程怎样?外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流程如下: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如投资者为单一股东则称为“股东决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请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就分利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很多外资企业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年报审计,因为该专项审计报告主要给银行用,所以一般请中国本土的做外资企业比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此专项审计报告比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要低许多,例如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所

7、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一家做日资、欧美、韩资业务比较多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分上年度的利润则不需要做专项审计报告也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出手续,有外汇可以用自有外汇,也可以用人民币购汇。【附录】参考法规摘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日税收协定第十条规定,对境外母公司从中国境内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解决新旧企业所得税

8、法的衔接,2008年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可以不用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法规依据: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

9、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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