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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概述.ppt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04226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1.7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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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可口可乐著名的可口可乐商标是由由亚特兰大药剂师约翰彭伯顿博士(John Pemberton)的档案管理员法兰克梅森罗宾逊(Frank Mason Robinson)在1885年创立 奥迪它是其前身-汽车联合公司于1932年成立时即使用的统一车标。4个圆环表示当初是由霍赫、奥迪、DKW和旺德诺4家公司合并而成的。半径相等的四个紧扣圆环,象征公司成员平等、互利、协作的亲密关系和奋发向上的敬业精神。苹果苹果标志是1976年由罗布雅诺夫(Rob Janoff)创立,彩虹苹果标志的使用直至1998年。美国网络标志从2005年使用至今 2百事可乐从1984年使用至今迪斯尼 IBMIBM设计于1972年,

2、出自图片设计师保罗兰德(Paul Rand)香奈儿香奈儿采用的是正反两个“C”字重叠。3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4什么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是一种法律名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即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它是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

3、品牌的一部分,也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5注册准备准备资料开始申请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申请日的确定(申请在先原则)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 领取商标注册证6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8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复杂的客体,指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利权。(商标专利权,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所有者享有的排他的、独立的使用该项商标的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4、指单位和个人已到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标标识。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未注册商标、已经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和已经被撤销的注册商标。9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严禁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所谓“未经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如果得到商标注册人同意后使用的,不能成立本罪。11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指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5、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所谓“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第8条的规定,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上述两点是构成假冒商标行为不可缺少的条件。不具备其中任何一项,假冒商品行为就不能成立。12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的主

6、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未征得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注册商标。注:假冒商标者通常处于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不以此种目的为犯罪成立要件。13“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4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1、本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区别二者区别的主要标志是看情节是否严重。假冒商

7、标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时,才可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人虽然有假冒行为,但是情节显著。如果构成民事侵权和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162、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8、。172024/5/22 周三183、关于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和竞合问题 如果在实施其他犯罪时使用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据行为的个数,以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时,往往会连带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时,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假冒商品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单独以本罪论处;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实施本罪又销售明知是

9、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94、关于本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20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3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23近年来,通过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来欺骗消费者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

10、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将13家酒厂生产的名优酒,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洒等的瓶贴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酒类上使用其已作为商标注册的瓶贴图案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26 1、假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同样给予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213条保护的是有效的“注册商标”,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假冒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驰名商标基

11、于其“驰名”的特性而具有一种超越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相对独立的价值,他人即使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对此种价值造成损害。此种擅自将他人驰名商标使用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这种淡化行为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出处产生混淆,当前有关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对此采取“反淡化保护”,即将淡化驰名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制裁。27 我国法律在民事上对“淡化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如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12、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法释200232号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标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确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淡化行为”并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因此,不应将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3、审理刑事案件时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直接关系到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因此,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正确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28 首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采用“个案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3款指出,当事

13、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因此,先前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不是在后诉讼的必然依据,一旦在后诉讼中相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仍需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判。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但是,在刑事诉讼方面,我国法律对免证问题尚无任何规定,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由不必然成为刑事诉讼上的免证事由,对涉嫌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人民法院应进行重新审查。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除少数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外,均

14、由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当驰名商标由上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认定,而与驰名商标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下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时,则遇到一般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对驰名商标作出重新审查的管辖问题。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涉嫌假冒注册驰名商标罪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等具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规定。29 2005年5月,被告人李扬为自己经营的加油站制作服务标志。制作过程中,被告人李扬要求加工加油站顶棚的制作商在计算机中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第1948354号、1948357号服务商标予以采用,另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服务商标第1948353号“SINOPEC”改作为“SUPE

15、R”,与汉字“中国石化”,共同组成自己加油站的服务标志。制作完成后,被告人李扬使用此标志进行加油服务经营至2005年10月,经营数额达201752.51元。2005年6月9日,蒙阴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此予以立案,并于2005年9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告人李扬的行为构成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罚款9000元。2005年11月1日蒙阴县工商局将此案移送蒙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蒙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之规定,于2007年5月11日作

16、出裁定,准许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扬不上诉。基本案情30争议问题本案虽然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而结案,但存在一个研究的问题,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被告人规制的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对于此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扬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扬在从事与他人经营的相同商业服务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中国感化集团公司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经营数额达201752.51元,情节严重。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该法第四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本法有关

17、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显然,该法对商品商标的规范也兼蓄着对服务商标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扬的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31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扬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该条文中没有规定,在同一种商业服务经营上使用与他人注册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李扬假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注册的第1948357号、1948354

18、号服务商标,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其违法行为应由相关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调整,因此被告人李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2法理分析假冒服务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对这种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调整,反映了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理念问题以及对相关法律精神的理解与把握。对于如何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商标范围,我国刑法对注册服务商标是否予以刑法保护?对假冒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论者认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注册商品商标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而注册服务商标不在其中。持肯定论者认为,在同一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扬假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注册的服务商标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应由相关民事、行政法律进行调整。33342024/5/22 周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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