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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小心被盯上!账外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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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心被盯上!账外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 案例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有部分存货资产是2012年10月购买的,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一直未入账。之后,乙公司购买这部分存货,同时要求甲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困惑,增值税要怎么处理?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一、销售账外存货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销售账外存货,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账外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甲公司这部分账外存货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期间规定的,对这部分存货入账后,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2012年10月1日购买存货并取得发票,2012年12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距开具之日不满180天,可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规定,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如果甲公司2012年12月1日购买存货并取得发票,直到2014年3月1日才销售给乙公司,因这部分存货一直未正常入账,甲公司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或申报抵扣,那销售这部分账外存货只确认销项税额,而没有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两点提示 提示一: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甲公司销售这部分账外存货,会计上应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调整纠正。 提示二:前述事项仅为账外经营涉及到的增值税的处理,其他纳税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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