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能否抵扣进项税?问:我们从甲企业购进货物,因三角债,要求我们将货款付给乙企业,发票由甲企业开,这种发票能否抵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19951018)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 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 是我们认为,增值税是对货物流通环节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哪一方,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均取决于其货物的买賣或者购
2、销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货物的价格是否为市场价值且公平合理。若具备了货物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合理、合法性,则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则可将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货 款的支付与否,以及如何支付,这是商业活动中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交易模式或者自主权利,因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存在诸多款项结算与资金往来,合同法上也允许民 事主体将债权、债务转让或者由另一方承担,因此,以付款单位或者接收付款的单位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之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强求一致,显然是违反民法通则及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也不符合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状况。事实上,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及其要求,无论货款实
3、际支付与否,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货款的日期,销售方即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使执意不予付款,仍然可予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在此之后,该款项既可能始终未予支付销售方,可能只支付部分给销售方,也可能由与购货方具有特殊关系的一方貸为支付;另外,若销售方欠付第三方一笔债务的,购货方也可能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而不向销售方支付。如果严格按照前述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则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等实际付款之后才能确定开票方与受款方是否为同一方,从而认定可否抵扣进项税额,这显然是荒谬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