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材料发生部分损失不需转出全部进项税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金34000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收入5万元。经咨询税务人员得到答复:因管理不善造成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清理收入的增值税。 我们认为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该转出进项税金,但是清理收入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没有任何抵扣,我们觉得不尽合理。请问:税务部门的答复是否存在不妥?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2、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于原材料发生部分非正常损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税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税法规定分析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清理回收取得清理收入部分的进项税还是可以抵扣的,应转出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金,而不是转出全部进项税金。因此,你单位原材料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属于管理不善,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毁坏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清理回收部分的进项税
3、金可以进行抵扣。 那么,你单位应该转出多少进项税金呢?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不含税清理收入为:50000(1+17%)=42735(元);原材料非正常损失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为:34000(20000042735)200000100%=2673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026735=7265(元);清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1+17%)17%=7265(元),则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00000 贷:原材料200000。 部分进项税金转出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673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735。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27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 结转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840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