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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消费税的税负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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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消费税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得出结论: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他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案例]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分司2002年8月2日从香港购进金石一批,价值20万元,然后自己进行加工,共耗用加工费用70000元,再进行销售,取得销售共计51.3万元,结果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513000×10%=51300元。 [筹划思路]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认为,如果能委托其它宝石厂加工再销售,则可以合理避税。结果经生产部联系,最终找到了贺兰晶美珠宝加工厂进行加工,支付加工费60000元,付对方代扣消费税14000元,共支付给贺兰晶美珠宝加工厂税费为74000元。那么销售额仍51.3万元。 [筹划结果]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经筹划后,其税负为: 汕头精美珠宝有限公司应纳税为: 应纳销费税额=51300-14000=37300元 因此,企业共可以合理避税为=51300-37300=4000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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