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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向境外支付赔偿款是否需要扣缴税款.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01625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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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境外支付赔偿款是否需要扣缴税款问:我公司需向日本支付一笔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税?是否只有税法规定免税的,才能免税,没有规定的,都需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协定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所得规定了一般原则,即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如新加坡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发生或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中国有优先征税权。对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并应是国内法规定要征税的所得。如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此

2、外,“其他所得”应是确属协定各专项条款未包括的所得。不应将协定已包括的所得条款中规定的来源国未达到征税条件的部分视为“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协定中其他所得范围的掌握应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如果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的,则不能因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

3、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在上述规定中,“其他所得”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其他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境外公司在境内未构成机构、场所,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但该赔偿款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在未有明确规定前提下,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境外公司取得的赔偿款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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