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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浙江地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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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地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WS028),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2.《发票领购簿申请表》(FP044),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 (2)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发票领购簿申请表》(FP044)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WS029); (5)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WS03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 地调查,主要审核《发票领购簿申请表》(FP044)中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中的经营信息等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核准结果,签署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WS032)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WS033)送达外埠经营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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