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地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WS028),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2.《发票领购簿申请表》(FP044),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
(2)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发票领购簿申请表》(FP044)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WS029);
(5)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WS03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 地调查,主要审核《发票领购簿申请表》(FP044)中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中的经营信息等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核准结果,签署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WS032)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WS033)送达外埠经营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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