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这项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A公司于2015年2月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股东李某认缴200万,王某认缴100万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李某实缴注册资金100万元并按规定承诺于20年内缴足注册资金。王某实缴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因业务需要筹集100万元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经股东会决议,李某于2016年1月1日以个人名义借给公司100万元,约定借款一年,年利息10万元。年终,李某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10万元,A公司支付李某10万元利息。2017年6月,主管税务局稽查认为A公司注册资金欠缴100万元,向股东借款100万元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二者金额相等。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认为此
2、部分利息支出不以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主管税务局责令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此笔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
3、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可见,国税函2009312号文约束的是:如果有股东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出资承诺,存在违法欠缴的情形,公司对外借款,相当于欠缴注册资金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不合理的利息支出。2013年起公司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此案例中,李某实缴注册资金100万元并按规定承诺于20年内缴足剩余的100万元注册资金,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没有欠缴注册资金的情形,A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全部属于合理的经营支出,没有违反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A公司支付李某10万元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没有债权人反对,企业可以通过及时减资绕过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约束。同时,公司向股东借款属于关联交易。相关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受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比例限制及利息率是否符合公允的限制。 陕西华浩税务师事务所 李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