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停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服务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停业前;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停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发票领购簿》及未核销的发票。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8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7]80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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