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埠经营登记
一、业务概述
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其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服务对象
从外县(市)到本地,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且在生产经营前;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式二份);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此表适用于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外出经营情况报告》(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4]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21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34条、第3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重新申请。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核销报验登记。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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