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国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业务概述
开展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出口企业,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1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4. 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料件进口以后,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进口料件登记入帐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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