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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吉林国税:停业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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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吉林国税:停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业务流程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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