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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免抵的增值税是否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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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免抵的增值税是否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近期,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11年至2014年经国税部门正式审核批准的免抵增值税额共有147万元,没有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部分增值税并未实际缴纳,不需要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 因此,该企业应根据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此税务人员也提醒纳税人,当企业发生免抵增值税税额时,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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