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请问:如果企业在2007年,未计提或未提足职工福利费,对于未提或未提足的部分,是否可在税前计算扣除?这“计算扣除”到底如何操作? 答: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
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2007年度企业的福利费支出无论是否计提或是否提足,汇算清缴时均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计算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