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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疆地税:纳税人可以对哪些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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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疆地税:纳税人可以对哪些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几乎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也就是说,不能单独就该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这类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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