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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盘亏近100万是否可以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材料一直露天存放,没有保管人员,也没有进行过存货盘点。去年12月,该公司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的账务进行审计,经盘点存货,发现材料盘亏近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损失是否可以在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该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司材料盘亏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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