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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外企获得科研补助是否缴纳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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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获得科研补助是否缴纳所得税 日前,一家生产化学制剂的企业打电话向湖北省钟祥市国税局询问:他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要在科研和产品开发上投入巨额资金。今年初,当地政府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对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经费用于科研和技改。他们想知道,这笔补助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计入应税所得额。 税务人员告诉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或者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三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以上两种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该化学制剂生产企业从政府获得的10万元科研补助用于公司的科研和技改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而应该按国税函〔2007〕408号文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处理,即该企业取得的10万元补助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可以采取分期递延缴纳的方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其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李鹏洲)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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