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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这些不同要分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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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这些不同要分清 在近期颁布的税收新政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中,提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虽然两个名词都挂着“科技型”的名头,但是它们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税收概念,需要我们仔细予以甄别,千万不能混为一谈。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经过认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若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三、两者关系 从上述的条件可以看出,初创科技型企业一定是可以依法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但是初创科技型企业不一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依法享受更加优惠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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