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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能否随意变更?.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95916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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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能否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残值率能否变更?会计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能变更,变更后是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笔者依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剖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该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

2、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从会计规定上看,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可以调整的,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

3、。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预计净残值确定后是不能变更的,主要是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为便于企业做好新旧税法衔接工作,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给新税法实施前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一次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的机会,新税法实施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不得变更的。因此,税法与会计规

4、定存在差异,会计上规定不能随意变更但可以变更,而税法上规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笔者结合近期的纳税评估案例进行说明。湖北省襄阳市某公司2010年接到上级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的通知,为规避由于残值率过高而造成企业资产虚增,要求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由10%统一调整为0,根据新的固定资产净值在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确认折旧率计提折旧。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对该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残值率变更而影响的损益不予调整,仅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因固定资产残值率变更对2010年、2011年、2012年损益造成影响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人员从

5、该企业财务软件中获得2008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财务数据,固定资产原值163190446.37元,累计折旧24018068.04元,减值准备112483.33元,净值139172378.33元,净残值16319044.72元,折旧年限5年40年。也就是说,企业本来应该在未来5年40年内计入成本、费用的16319044.72元净残值,由于残值率调为0,导致固定资产剩余年限内残值率提高,提前计入损益。此项会计估计变更带来的税收影响是:企业每项固定资产在寿命到期前每年都多计费用,需作纳税调增,在使用到期时需作纳税调减。税务人员要求企业根据会计估计变更前计算的2010年、2011年、2012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和目前会计账上的折旧额进行比较,计算出差异,自查补报。2010年差异为1586861.02元,2011年差异为1609600.84元,2012年差异为1609600.84元,合计4806062.7元,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税款7209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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