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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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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 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分析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如何正确扣除,应为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案例安徽省五河县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公司职工人数为1500人,2008年初职工福利费无余额,2008年支出了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各200万元(未超过该省规定的标准)。经该公司薪酬委员会审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500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5500万元。分析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

2、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该公司的工资发放完全符合上述原则,因此该公司的工资、薪金可以视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3、,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公司200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5000万元未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

4、规定允许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未超过该省国税部门管辖企业的扣除标准,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按上述规定,该公司支付的上述3项费用均在限额以内,可以在税前扣除。该公司与大多数企业相似,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了“劳动保护费”二级科目,对支出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进行核算,对发给职工个人的上述3项费用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等。为此,该公司当年发生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各200万元,合计400万元(2002),不能以管理费用的名义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为此,该公司应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将当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400万元供暖费、职工防暑降温费予以调出,同时等额增加“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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