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当事人
考查概况统计表(2006~2013)
考点
考查次数
涉及法条
民事证据的种类
2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人及证人证言
2
《民事诉讼法》第72~74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55条
民事证据的分类
2
举证期限
2
《民事诉讼意见》第65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1、33、34、36条
证据交换
1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
诉前证据保全
1
《民事诉讼法》第23、81、101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4条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
1
《民事诉讼法》第77~79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
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
1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19条
考点
考查次数
涉及法条
自认
2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67、74条
质证
1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
2
《民事诉讼意见》第74、75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2、4、9、76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部分最重要的考点主要有:法定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界对民事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以及个证据分类的划分标准和区别,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该证据的质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该证据的质证,证人的资格,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自认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后果,证据证明力,司法解释中关于二审和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规定,特别应注意《审监程序解释》中对再审中“新证据”的界定,免证的事实,证据保全的概念、条件、程序和方法,证据交换程序的相关规定,等等。
注意,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调整证据种类;(2)增加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3)强化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义务;(4)增加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规定;(5)增加逾期举证的法律效果;(6)增加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1.区分法定民事证据的种类与理论界关于民事证据的分类,重点注意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与区别以及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区别。此外,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证据种类调查,也应引起重视。
2.准确记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类型。此外,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3.准确记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8种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逾期举证的法律效果应引起重视。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任何时间内都可以提出。
6.注意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比较记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
7.注意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作出妥协从而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而调解中无法构成自认。
8.注意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9.免证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仲裁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这些事实的证据,这些事实仍需由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举证证明。
10.注意证据交换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法院也可依职权实施,且并非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都应组织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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