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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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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方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享受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优惠时,需要按如下要求进行税务备案: 一、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的资料下载栏文书表格中下载使用,下同)2份办理备案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残疾人证书及复印件1份。 2.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份。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份。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1份,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非营利性质证明及复印件1份。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2.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证明及复印件1份。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1份。 (十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十三)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十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十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代办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十六)管道运输服务。 (十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 报送的附报资料分别为: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2.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1份。 (十八)增值税差额征税。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报送的附报资料分别为: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 (2)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1份。 2.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3.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4.代理报关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下列优惠政策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1份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 (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1份。 (二)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证明及复印件1份。 2.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1份。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1份。 四、试点纳税人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备案或者审核批准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纳税人的备案或者申请,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备案或者申请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税收优惠申请事项后,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3号)执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符合可以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的(不包括增值税差额征税),由其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跨境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四)如果跨境服务接受方(以下简称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市局2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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