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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财税处理.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91476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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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财税处理 案例:母公司基于管理等需要向子公司派遣员工(例如外派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个税、社保、公积金在母公司代扣代缴,相关的薪酬由子公司承担.一、会计处理:1、首先列举相关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2、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三、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一)职工的定义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3、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2、派遣员工的实质分析及会计处理:参考瑞华研究问题1-4-8(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的核算和列报)1)子公司对于母公司派遣的人员,具有对这些劳务人员的工作分配、业绩考核和报酬决定、奖惩、辞退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些人员所

4、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本企业正式职工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等因素,那么这部分员工应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定义的”职工”,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如果严格意义上,这部分人员的薪酬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下开设专栏用于核算,例如”派遣人员薪酬”或者”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即一般理解,职工薪酬费用确认在子公司,相应地母公司根据其承担的合同及法律义务,按代收代付处理.2)派遣人员直接由母公司任命,其工作职责由母公司决定,业绩考核和薪酬决定权直接由母公司掌握,则这种情况下这些派遣人员更接近于是母公司的”职工”.即其职工薪酬费用应体现在母公司,同时母公司还应确认一项向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收入,子公司相应确认接受服务的

5、管理费用(非职工薪酬).二、税务分析1、如果母公司确认为代收代付,子公司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这个实质上并不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故而按照收款收据、银行单据入账.企业所得税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思成备注:子公司相关支出的薪酬,按照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母公司不得将其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

6、算,故而也不得将其作为费用扣除的依据,并且,母公司仅是履行法律及合同上赋予的代收代付的义务2、母公司保持对于员工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部分即视同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服务.母公司应该向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凭发票作为凭证入账.企业所得税分析:根据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思成备注:子公司取得劳务费用发票确认为费用,不得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母公司将支付职工的薪酬,依据有关规定,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三、风险提示:1、如分析1

7、类型所述,这种方式是没有发票的,有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在以票控税深化的大环境下,税局认为你没有取得发票,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如果遇到强势的税局,企业就像秀才遇到拳头更大的,道理、理由很难讲的通,企业也不大可能过于折腾税企关系当税务婆婆太强势,那么会计公公也挺惨,谁叫他妻管严呢?但是这边青岛解释也是蛮特殊的:青岛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

8、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这边思成认为其较为符合业务实质的,实质重于形式,而不能机械执行.2、如分析2类型,开票方式的不同也存在风险:劳务派遣是一种需要有资质的行为,母公司一般不具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并且从业务实质分析,这类员工派遣行为,更多会基于管理需求,与一般意义理解的劳务派遣是不同的,故而开票不应该按照劳务派遣的明细税目来开票.看了36号文全文,比较合适的应该是按照人力资源服务来开票.但在实务中,也有不少企业签的是咨询费合同,开票按照咨询服务来开票,这个实际上与业务实质是不符,即便税率都为6%,依旧存在税务风险的3、营改增大环境下,无论1类型、还是2类型,开票是否会更有利于纳税人呢?因为增值税是可以抵扣,如果将母子公司打包视同一个整体,增值税实际上只是内部的往来行为但作为一位会计专业机构的从业者,是不愿意做这样的妥协,故不愿在深入分析.个人所得税相关在网上相关文章已经比较多了,本篇不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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