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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过期药品销毁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吗?.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89690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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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期药品销毁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吗?药品存货过期报废销毁,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一、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正常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

2、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根据上述规定,药品存货过期报废销毁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

3、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损失,属于所得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如果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二、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东方理解】非正常损失主要是由于纳税人主观因素造成的,例如由于洪水、地震、火山喷发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口径的非正常损失。文件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列举范围内的确定为非正常损失,列举范

4、围之外的则不能认定为非正常损失。一种是纳税人管理上有问题造成三种损失情形,第二种是纳税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三种损失情形。详见下表:非正常损失原因作用对象情形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货物或者不动产依法没收依法销毁依法拆除三、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不同:企业所得税将资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列举方式)和非正常损失;增值税上将资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列举方式)。二者非正常损失口径不同。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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