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私法期终考试题型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二.多选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四.问答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5分,共35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0分)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部分练习题
一、单选题
建议看看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02-2012)
二、多选题
建议看看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02-2012)
三.名词解释
1.冲突规范2.公共秩序保留3.涉外合同准据法选择的分割论4.系属公式5.区际法律冲突6.准据法7.识别8.合同自体法9.既得权说10.国际民事司法协助11.国际私法12.法律规避13.法律关系本座说14.附随问题15.既得权说16.领事婚姻17.法则区别说18.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19.领事代理20.特征履行说
四、问答题
1.举例说明分析选择型的冲突规范。
2.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3.试述1958年《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规定。
4、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5、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6、在代理中,对本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
7、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8.试述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9.试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
10.试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11.何谓反致?它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反致?
12.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的主张有哪几种?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13.何谓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与“区别制”?各自的主要优缺点何在?
14.简述“先决问题”及其法律适用。
15.简述法人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
16.试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17.简要说明“结果选择说”。
18.简述本地法说的思想基础。
19.简述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与联系。
五.论述题
1.试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2.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试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3.试论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4.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5.试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非合同领域的运用。
6.试述客观标志说与最密切联系说的异同。
7.论国际私法中对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六.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李某为居住于印尼的华人,1985年李某在中国广州旅游期间与范某相识,同年,二人在中国广州结婚,婚后生育4子1女,并收养一女王某。1988年,李某重返印尼。2006年6月,李某在回家探亲途中,因身患重病,停驻香港,不治身亡,未留遗嘱。
李某在广州遗有价值300万人民币的三栋别墅及150万元存款,在沙特阿拉伯遗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印尼遗有房产一套,汽车2辆,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对于李某遗产的继承,王某、范某及李某的亲生子女产生争议,诉至我国广州法院。
问题:
1、 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阐明理由?
2、 假设我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应如何适用法律,请阐明理由。
3、 如果本案要适用某外国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查明该外国法的途径有哪些?
4、 如果某外国法无法查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对继承遗产的案件有管辖权。
2.本案中动产的继承适用印尼法,不动产继承分别适用印尼法、沙特阿拉伯法和中国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3条的规定,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包括:
(1)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国家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柱我国使馆提供;
(5)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3条的规定,通过上述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案情:中国公民王某与付某于2003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子。2006年,王某去美国留学,并最终美国的纽约州定居、工作。2008年,王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律师将离婚申请书邮寄到付某住处。付某发现王某的离婚申请书中隐瞒了双方生育一子的事实,非常气愤,于是委托中国某律师在北京市某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问题:
1.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假设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应适用何种法律解决王某与付某的离婚案件?请说明理由。
3.王某委托律师将离婚申请书邮寄到付某住处的做法是否被我国承认?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理由: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6条的规定: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中国法。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不承认。我国参加参加海牙《送达公约》时对邮寄送达与个人送达的方式提出保留,在现行国内立法中,对于向我国境内当事人的送达,也不承认邮寄送达与个人送达的方式
(三)200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200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是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不准离婚,只能于200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个中国女人丙结婚。2012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要求甲支付自2003年至今的生活费,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扶养费。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和乙之间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与他们之间的离婚问题是什么关系?
(2) 对于乙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3)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4) 假设乙并没有提出离婚请求,而是当甲在中国死亡后与丙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诉诸中国法院,法官应如何裁决案件?
参考答案:
(1) 本案主要问题是甲乙之间的离婚诉讼,根据我国冲突规范,其准据法是中国法。在本案中,主要问题准据法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不是指向外国法,故不满足先决问题的第一个条件,因此,甲乙之间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与他们之间的离婚问题并不构成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的关系,前者只是为解决后者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根据法院地国即中国调整涉外离婚的冲突规范,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裁决离婚问题;中国法没有关于长期分居协议的规定,因此加以二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关于离婚的程序和要件进行离婚。
(3) 我国涉外扶养关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综合本案案情,被扶养人住所地、国籍、供被扶养人生活的财产所在地均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4) 首先判断何者具有继承权,而继承权的取得需要判断二人与甲的身份关系。本案存在前后相继的两个婚姻,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取决于第一次婚姻的有效性和长期分居协议是否具有离婚效果。上已分析,甲乙仍为有效婚姻,因此甲丙婚姻无效,乙具有合法继承人身份。
乙在继承财产时,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中国法;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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