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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宣贯材料
2013清单宣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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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 贯 材 料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8月6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
规程》宣贯材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造价计算规范,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计价、工程结算等一系列活动,维护投资者、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河北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安排,我站组织编制了2013年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本规程的必要性和编制过程
2012年12月25日,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造价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在专业设置、项目设置、工作内容、表格、技术规定等方面,都与2008年清单计价规范和2009年清单计价规程有较大的变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2013规范,需要对2009年清单计价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为了使清单计价活动前后相辅相成,我站起草了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进行到征求意见阶段。
2013年6月,我站组织了部分市造价站、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共40人在秦皇岛市集中修订本规程,历时10天完成了送审稿的编制。
2013年7月19日,省标办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并原则通过。专家组认为,本次修订既贯彻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又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成功做法、经验,方便实用,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
2013年8月5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以冀建质[2013]59号文件,发布了本规程,自2013年8月5日起实施。
二、修订原则
坚持既贯彻国家规范,又紧密结合省情的原则,按照政府宏观控制、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的基本要求修订本规程。具体要求是:
1.清单规程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2.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编写,技术内容要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技术数据和参数的依据真实可靠。
3.严格执行“13规范"强制性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当延伸强制性条款的含意。
4.继续运用“09规程"的成功做法、经验,注重可操作性。
三、章节设置及主要变化
本规程由“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程”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16章,222条,与09规程比较,增加了97条,调整了42条,删除了14条,具体如下:
章名称
条文数
新增
条文
调整
条文
删除
条文
第一章总则
10
0
4
0
第二章术语
43
11
9
2
第三章一般规定
7
1
4
0
第四章基础工作
2
0
0
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33
25
2
5
第六章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
21
16
2
1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报价
14
6
6
6
第八章合同价款的确定
5
2
2
0
第九章工程预付款
2
0
0
0
第十章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14
1
3
0
第十一章价款调整
10
2
5
0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4
0
0
0
第十三章索赔与现场签证
10
0
1
0
第十四章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15
1
4
0
第十五章工程造价鉴定
19
19
0
0
第十六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3
13
0
0
合计
222
97
42
14
主要变化如下:
本规程吸收了13规范中适合我省实际情况、表述更准确或更具操作性的内容,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一是增加了2章,即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对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二是新增了单价措施项目等11条术语,修订了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细化了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规定,增加了单价措施项目价款调整原则;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三是确定了土石方、模板的计算规则,并补充完善了部分清单项目.
(一)确定了土石方计算规则
根据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规程明确挖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管沟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不计算在工程量清单数量中,在报价中考虑,其工作面、放坡系数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二)确定了模板计算规则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了模板计算规则:
1. 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不包括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内容,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按措施项目中相应项目列项.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不包括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内容,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按措施项目中相应项目列项(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除外)。
(三)增加了总价措施项目
根据13规范和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总价措施项目,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并规定总价措施项目必须执行本规程.
(四)补充了一些清单项目
根据河北省实际情况,在附录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程"中,补充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等6个专业计算规程共112个清单项目。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26个,单价措施项目13个,总价措施项目73个。
四、章节说明
第1 章 总则
本章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基本事项。本章共10条,与09规程相比,调整4条。
1。0.1条阐述了本规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将GB50500-2008调整为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涉及工程造价计价的9本工程造价计算规范。
1.0.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等,应遵守本规程。
本条为调整。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与09规程比较,增加了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等内容,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
1.0.4 除1.0。3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工程计价方式由招标人确定,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必须执行本规程。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程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本条为调整。与09规程比较,增加了“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程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明确了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规程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编制与核对。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本条为调整。在原规程1。0。5条增加了 “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编制与核对。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出了这一规定。同时明确“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规定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
第2章 术语
本章共计43条,与09规程比较,增加了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成本、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补偿费、工程变更、工程造价鉴定等11条术语,调整了措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超高费、计日工、规费、现场签证等9条术语,删除了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成本费用等2条术语.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由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组成。
本条为调整,明确了措施项目由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组成.
2。0。6 单价措施项目
以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根据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相应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本条为新增。
2.0。7 总价措施项目
以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的项目。
本条为新增。
2.0.8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已包括安全网、防护架、建筑物垂直封闭及临时防护栏杆等所发生的费用.
本条为调整,增加了“已包括安全网、防护架、建筑物垂直封闭及临时防护栏杆等所发生的费用。”
2.0。9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本条为调整。
2.0。11 冬季施工增加费
当地规定的取暖期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工效降低、保温、加热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不包括暖棚搭设、外加剂和冬季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所增加的费用,发生时另计。
本条为新增。
2。0.12 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季以外的时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工效降低、防雨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
本条为新增。
2.0.13 夜间施工增加费
合理工期内因施工工序需要必须连续施工而进行的夜间施工发生的费用,包括照明设施的安拆、劳动工效降低、夜餐补助等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赶工而采用夜班作业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本条为调整.
2。0.14 二次搬运费
确因施工场地狭小,或由于现场施工情况复杂,工程所需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点距建筑物(构筑物)近边在150m至500m范围内时,不能就位堆放时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不包括自建设单位仓库至工地仓库的搬运以及施工平面布置变化所发生的搬运费用。
本条为调整。
2.0.20 超高费
建筑物檐高超过20米所增加的费用。
本条为调整.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建筑物檐高按下列方法计算,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入檐高内:
1 平屋顶带挑檐的,算至挑檐板结构下皮标高;
2 平屋顶带女儿墙的,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3 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外墙(非山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 上述多种情况同时存在时,按最大值计取。
2.0。26 计日工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本条为调整。原: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可能发生的、少量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2。0.28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条为新增。依据“规范"2。0。39。
2.0。29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条为新增.依据“规范"2。0。40.
2.0.33 规费
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本条为调整。原: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6 现场签证
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本条为调整。原: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39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计取的规费和税金。
本条为新增。依据13规范2。0。10。
2.0.40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所增加的费用.
本条为新增.依据13规范2.0。25。
2。0.41 误期补偿费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偿的费用。
本条为新增。依据13规范2.0。26。
2。0.42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改变;施工条件的改变。
本条为新增。依据13规范2。0.16。
2。0。43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本条为新增.依据13规范2。0.52.
第3章 一般规定
本章共计7条,与09规程比较新增一条。其中,3.0。2、3。0。3、3.0。4、3.0.5条进行了调整,3。0。6条为新增。
3。0.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详见附录一, 视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用。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从正文中删除,列为附录一.
3.0。3条
5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填入表1—15。
本条为调整,原: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单价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填入表3.0.14中.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填报要求。
本条为调整,“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改为“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措施项目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也分为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总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3.0.4条
3工程项目总价表中金额应分别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设备费填写.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设备费及其税金是指由投标人购买的设备费用及其税金,应按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中设备费金额计算税金后填入;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应填入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其中的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总价。
本条为调整,与09规程相比,总价项目总价表中设备费改为了设备费及税金。
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区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合计、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合计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填写。
本条为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增加了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合计、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合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7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 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总价措施项目,并按本规程编排措施项目序号原则编号。
3)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本条为调整,增加了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的填写要求,并明确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3.0。6 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的计价原则。
第4章 基础工作
本章未作调整。
第5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规定了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编制依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分一般规定、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6节,共33条。与09规程相比,对章节构成进行了调整,重点修订了措施项目编制。
5.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规范"和本规程的规定编制。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措施项目编制依据为“规范”和本规程,本规程对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有规定的执行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执行“规范”。
5。3。3 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本规程5.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措施项目编制原则。
5。3。4 单价措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详见附录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程。
本条为新增条文。
5。3。5 总价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工程量是“1"。
本条为调整,原: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工程量是“1"。本规程措施项目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单价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本规程5。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总价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工程量是“1”。
5。4。4 计日工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本条为调整,增加了计日工“数量”。明确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不仅要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还应列出计日工数量。
第6章 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
本章章名由“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改为“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共3节,21条。与09规程相比,增加了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的一般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编制与复核规定及投诉和处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了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依据和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范围,删除了09规程中对投诉及处理的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依据“规范”强制性条款5。1。1.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6.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6。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6.2 编制与复核
6.2.1条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本条为调整,原:设计文件。
6.2.2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本条为调整,原:编制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必须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应划分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范围。
6.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的计价原则.
1. 采用的工程量应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 综合单价应按本规程6。2.1条规定的依据确定;
3。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 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6。2.4 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计价。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总价措施项目的计价原则。
1。 总价措施项目应按本规程6。2。1条规定的依据计价.
2。 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办法必须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6。2.5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必然发生,但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这部分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表1—15)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 拟建工程如有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的3%以内计取.
2) 招标人供应材料时,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1%以内计取。
3) 招标人供应设备时,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0.3%以内计取。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控制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材料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可参照本规程列出的标准计算。
6.2。6 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应按本规程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的计价原则。
6。3 投诉与处理
6。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范"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本条为新增条文,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为保证招标投标在法定时间内顺利进行,规定了投诉时间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
6。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和主张。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投诉应采用的形式及内容.
6.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6。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程第 6。3.1 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程第 6。3。2 条规定的。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审查期限作了规定。
6.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处理期限作了规定。
6.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作了规定.
6。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日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完成时限作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时间。
6.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6。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日不足15日的,应适当延长.
本条为新增条文。《中华人民工程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控制价的重新公布,也是一种澄清和修改,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7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
本章共2节,14条。与09规程相比,对章节构成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投标报价的原则和投标人填报单价合同的注意事项,将不可竞争费用和企业成本调整为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成本。
7.1 一般规定
7.1。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7.1.2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自主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规定计取规费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提出报价。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条为调整条文,原: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自主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提出报价。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7.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本条为调整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依据规范强制条款6。1。3。原规程: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本规程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而不是企业成本,这就使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
1。 工程成本包含在企业成本中,二者的概念不同,涵盖的范围不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以施工企业成本来判定单一工程施工成本对发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因发包人需要控制和确定的是其发包的工程项目造价,无须考虑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成本。
3。 相对于一个地区而言,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的工程成本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稳定的值,这就使得对同类工程成本的判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
7.1.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但允许投标人增补的总价措施项目除外。
本条为调整条文,增加了“序号”.
7.2 编制与复核
7。2.2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本条为新增条文,进一步明确规定综合单价包括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
7.2.3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投标人应考虑供应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货地点等因素.材料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报价.
本条为调整条文,增加了招标人供应设备时,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7。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算综合单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最主要的是确定综合单价,包括:
1. 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
3。 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7。2.5 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程规定计算;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报价。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措施项目,并按本规程规定编号。
本条为调整条文,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总价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程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对于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措施项目。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自主报价。
7。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必然发生,但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这部分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投标人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拟建工程如有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的3%以内计取;
2)招标人供应材料时,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1%以内计取;
3)招标人供应设备时,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0.3%以内计取。
5 计日工的综合单价应由投标人视具体情况,按照本规程的综合单价组成自主确定填报。
本条为调整条文,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其中,第2款,增加了“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明确了招标人提供暂估价的设备,其设备费及税金计入投标总价;第4款,调整了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
7.2.7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本条为新增条文,依据“规范”6.2。7,规定了投标人填报单价合同的注意事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7。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设备费及其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本条为新增条文,依据“规范”6。2。8,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应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7.2。9 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的计算原则,即必须按本规程规定计算,不得竞争。
第8 章 合同价款确定
本章共2节,5条,与09规程相比,章节组成结构进行了变化,进一步明确了合同价款约定的时限和原则。
8.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为调整条文,09规程: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时限和原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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