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0(金融险).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2382855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187 大小:8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0(金融险).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7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0(金融险).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7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0(金融险).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7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0(金融险).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7页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0(金融险).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领融”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通过保险人及其授权的银行资信审核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2周年以上、身体健康、在当地城镇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固定住所、特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自然人,与借出人订立期限在不长于一年的借款合同时,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以自有的合法资金向借入人提供借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

2、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赔款等待期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责任免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二)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发生变更,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借款达成和解

3、协议的。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二)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4、偿。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和。第十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放至投保人账户之日0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2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保险费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5、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

6、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隐私,依法负

7、有保密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8、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借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第二十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及其授权的银行对其资信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

9、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

10、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如同时设有其他担保,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前,应先采取处置措施实现为保障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而设定的担保权利,并全程允许保险人参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放弃上述担保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索赔申请书;(二)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

11、借款合同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及证明(如有);(五)截至索赔日借款人未还款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借款合同发

12、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

13、投保人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

14、理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借款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借款的,可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借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六条 退保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

15、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时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退保系数表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 退保系数 S10% 65% 10%S20% 55% 20%S30% 45% 30%S40% 35% 40%S50% 25% 50%S60% 15% 60%S70% 10% 70%S80% 5% S80% 0 释义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特定职业:特指下述列明的职业类型:1、公务员;2、教师、医生或其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3、金融、电信、电力、烟草、炼化、港务、盐务、律师、

16、会计师等行业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机构、风险投资类公司企业员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资产类证券化金融产品保证保险(民生通惠-阿里金融1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专用) 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证保险条款适用于以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旗下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基于网、淘宝网和天猫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的小额贷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并由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17、的“民生通惠-阿里金融1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金融产品”)。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第三条 凡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产品认购资格、与投保人签订金融产品认购协议、并向投保人交付认购资金购买金融产品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投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金融产品分配日,若被保险人持有的金融产品优先级受益凭证在最终分配日累积获得的分配资金低于金融产品设立日被保险人投入的本金与相关的金融产品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持有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之和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上述差额。保险人承保的金融产品优先级受益

18、凭证的年化收益率最高以7%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金融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并立即清算的;(二)金融产品合同及其附件内容发生变更,导致金融产品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三)阿里小贷作为金融产品次级受益凭证认购人投入的本金占全部金融产品受益凭证认购资金总额的比例低于8%的;(四)金融产品发起设立后,未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基础资产交割的。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金融产品托管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重大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投保人违反有关金融产品管理的法

19、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设立、管理金融产品;(三)金融产品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第七条 被保险人购买金融产品次级受益凭证遭受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金融产品设立日被保险人投入的本金与相关的金融产品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持有的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收益之和,最高以人民币49000万元为限,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第九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金融产品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为金融产品优先级受益凭证认购资金总额的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每次事故

20、的绝对免赔额为零。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金融产品的存续期间保持一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险费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免赔额及具体项目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21、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

22、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一)金融产品合同;(二)金融产品募集说明书;(三)金融产品相关说明文件。第十九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本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各交付期届满前交清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3、本合同自保险人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接受逾期交付部分保险费的,不视为同意其他部分保险费可逾期交付。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完全未交付到期应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部分交付到期应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该部分保险费与到期应交付保险费总额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专业、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业务。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金融产品合同及附件内容、本合

24、同的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发现金融产品风险显著增加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发出履行保险责任通知,内容应包括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到期及本金、预期收益差额总和等。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金融产品认购协议原件(经保险人审核后退还被保险人);(四)金融产品实际投资收益证明材料;(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

25、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人发出履行保险责任通知及代为处理保险理赔事项等)。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的金融产品优先级受益凭证认购本金及预期收益合计金额被保险人持有的金融产品优先级受益凭证于最终分配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可供分配的资金余额被保险人持有的金融产品优先级受益凭证于最终分配日前已分配投资收益免赔额

26、保险人按照金融产品合同约定的优先级受益凭证支付顺序向相关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发出的履行保险责任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并将保险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由投保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

27、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被保险人应将其在金融产品项下获得等值于保险赔偿金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在金融产品项下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

28、条 本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退保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赔偿限

29、额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经赔偿的保险金和尚未赔偿的保险金之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权利质押借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借出人(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出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协议(以下称“借款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借款协议中的借入人),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收账款、商业承兑汇票等财产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并履行必要质押登记手续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30、,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凡以自有的合法资金向借入人提供借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借出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协议。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协议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二)借款协议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事先

31、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协议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借款协议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的。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所

32、造成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协议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借款协议约定的清偿全部借款本

33、金和利息之日(即借款协议的到期还款日)二十四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

34、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

35、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投保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三)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

36、,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四)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五)积极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并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款项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六)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

37、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38、,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账号信息、质押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文本内容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

39、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最迟应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

40、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前,应先采取处置措施实现为保障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而设定的担保权利(如有),并全程允许保险人参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上述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被保险人指定的领取

41、赔款账号信息;(三)截至索赔日投保人仍未还款的证明;(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及证明(如有);(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

42、条 质押的财产权利到期日早于保险合同到期日的,保险人作为质权人可在相关权利到期后行使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相关权利处置后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保险合同债权或继续作为保险合同债权的担保,具体以相关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及时行使向

43、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

44、金。第三十二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45、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借款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借款的,可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还清借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 退保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时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退保系数表 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

46、期间月份数(S) 退保系数 S10% 65% 10%S20% 55% 20%S30% 45% 30%S40% 35% 40%S50% 25% 50%S60% 15% 60%S70% 10% 70%S80% 5% S80% 0 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1、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

47、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2、商业承兑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3、财产权利:具体指下列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4)应收账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产品召回费用保险总 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基础上方可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