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的三大中性命题(二)股权结构,集中or分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明确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规定看似简单,然而能真正完全满足的企业却并非很多。近年来,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会的过程中屡屡受阻,甚至遭遇否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股权结构日益复杂。近日来的一则新闻再次置股权结构这个话题于风口浪尖。紫光集团控告其控股的通州商务园案件将于本月开庭,被诉至法庭的通州商务园高管层昔日在紫光集团管理层也曾位居要职。因此有律师点评,商务园公司以上一系列的股东纠纷实质上都是其不完善的股权结构造成的。“股权过于
2、分散,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司决策机制,在法律上容易导致僵局的出现,引发一系列公司诉讼。”优化股权结构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方面,利用股权制衡来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最为直接的做法。股权制衡是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公司控制权,不存在一个明显占优的控股股东。良好的股权制衡可以通过大股东之间的内部利益牵制、制衡来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根据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显示,2012年度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重现增加态势,但是股权集中度并没有同步下降,仍然很高。纵观近三年,虽然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逐年有所降低,但始终保持在很高的水平,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而前
3、五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亦高达59.6%。从股东性质上来看,国有股东在百强上市公司中仍占绝对优势。“优化股权结构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还存在着一股独大和国有股比例过高的状况,需要推进股权制衡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表示,“在政府自身治理不完善的条件下,国家在企业中的权力行使总是出现股东权利缺位和行使权利越位两种并存现象。因此应适度减少大股东和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增加其他性质股权所占的比例,使股东的股权属性也适度分散化。”甫瀚咨询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总裁刘建新对此也认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造成的股权制衡
4、机制失衡,使大股东极易利用自身的表决权优势来侵害上市公司和小股东权益。“虽然大股东有积极性参与公司治理和有利于监督经营者并维护股东利益的事情,但如果大股东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而公司内部和外部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时,大股东就极有可能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谋取自身超额利益。”然而股权制衡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可以防止一股独大,却也存在另外的风险,比如大股东、二股东或者是前几个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较为相近,也可能会导致公司出现争夺控制权的隐患。东北高速就是一个典型的“股权过于均衡”而导致公司治理失效的案例。东北高速(600003)是1998年在上海A股上市的,也是A股市场第一家因为公司治理而非亏损被
5、ST的公司。其公司治理的问题就是股权设置过于均衡。其三大股东分别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华建交通,三者分别拥有其26.9%、22.29%、17.92%的股份。这种三大股东互相制衡、权利平均分配的结构,在上市之初一度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典范,解决了“一股独大”的种种弊端,但正是这种“均衡”的结构,导致了股东之间互相牵制、甚至是互相整治,引发了多次股东战争,最终将其拖向越治越乱的困局,不得不走向分立。2010年3月东北高速被拆分为吉林高速(601518)和龙江交通(601188)而告终。在鲁桐看来,不能从个例上去判断股权集中或分散哪个更好,实际上即使是在研究上也没
6、有一个绝对的结论。但从历史的回顾来看,还是相对制衡会好于一股独大,并且在外部市场完善的前提下,公司治理好的一般都是股权分散的。“从趋势来说,我赞同分散比集中更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不过不得不说的是,在国外有很多历史悠久的家族企业,他们股权高度集中,但是却经久不衰。如何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或影响,同时又能吸收新鲜资本并满足家族的资金需求,是每个家族式企业都必须权衡解决的一个问题。许多家族式企业都是私人公司,可能有一定数量的子公司由公众持股,但通常家族控股公司完全控制着那些更为重要的子公司。因此也有很多研究和文章认为,正是由于将控股权掌握在私人手中,所以家族企业可以避免那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机构为
7、追求更高短期回报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对于这些家族企业而言,刘建新也认为可能是股权越集中越好。而对于中国上市公司来说,有一些集团母公司包含着非上市的部分,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很难规避他们从上市公司提取利益转移到非上市公司,所以股权分散会更加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集中或者分散,哪种更利于公司治理,尚未有盖棺定论。那么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一个平衡点或者黄金比例来供各个企业参考?对此鲁桐强调,“平衡点是每个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设定的,没有一个简单的数字比例可以直接套用。”刘建新也十分同意鲁桐的观点,他认为,从原则上来讲每个公司具体的情况都不一样,而且企业的规模也不一样,本身控股股东和管理水平也是一个需要考
8、虑的因素。如果分散的话可能在机制上会是好一点,但是不代表机制好效果就一定好。“但是有制衡总比没有制衡要好。”独立董事,“独立”且“懂事”?关于独立董事的讨论,俨然已经成为一个热点。一方面目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是不是我们对这个职位的要求过高?如果以独立董事的完善来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岂不是本末倒置。根据前不久21世纪网所作的统计,2011年2365家上市公司共设有7685位独立董事(独董)职位,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约有三位独董职位。但是事实上2011年在上市公司从事独董的总人数约5500人,平均每位独立董事在1.4家公司任职。也有部分独董是一鱼多吃,有近150位身兼
9、三家以上(不包括3家)的上市公司独董的职位。最忙独董当属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徐经长,同时身兼北京城建、荣之联、宝莱特、全聚德、北新建材、奥康国际六家上市公司独董,横跨房地产、餐饮业、纺织服装、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建筑材料六大行业。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避免董事长“一言堂”现象,这项制度于2001年才被正式引入中国来改善公司治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普遍存在专业性、独立性不强,比例过低等现状,致使独立董事并未能发挥实质性的治理作用,甚至将“沉默的”独董被比喻为形同虚设的“花瓶”。以徐经长为例,他兼任北京城建、荣之联、宝莱特、全聚德、北新建材、奥康国际
10、六家上市公司独董,且跨越不同行业,仅从时间分配上来分析,如何在每一家公司尽到应有的职责。其实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作出了“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董,其有最基本的两个特征,一是独立性,二是专业性。说白了,就是不光要独立,还要“懂事”。从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而言,刘建新表示,独立董事要纯粹地从第三方角度看整个公司的运营。首先,在监控方面具有问责权;第二,从外部也可以代表投资者的角度去看公司董事会是不是真正能够为公司发展提供很好的方向性。其实一些上市公司真要想让独董起作用时,会请一些专业背景非常
11、强且能够平等对话的人士来担任独董。从独立董事的来源看,专业背景较强的人士的确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据统计,有近40%独立董事为高校教授和专家,有17%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超过10%的人曾经在政府任职,近12%的人则具备相关行业协会的背景。虽然专业性已经具备,但现在确实有些公司为了走过场,往往会请一些大家都知道的行业里的“老好人”。在公司“形式主义”和“繁忙”的独董的双重叠加之下,这个职位渐成制度的花瓶。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鲁桐对此话题更有发言权也更有体会。她强调,独立董事是公司去委派,但不能跟这家公司有实质的利益关系,实际上独董的最大美德就在于独立性。“独立性听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12、”这于我国上市公司还未成熟的董事会文化有关。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大股东左右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这直接可能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就像财经评论人叶檀所说的,一个人是否独立,关键不是能说“是”,而是能否自由地说“不”,独董理应成为独立的力量。但为什么大部分人会觉得独董不能发挥那么多的作用,鲁桐认为,独董本身不是唯一能够提升公司治理的,大家觉得独董是花瓶,是因为大家对独董有很高的期望。“其实独立董事不能雪中送炭,顶多是锦上添花,不要对独立董事期望过高。”受制于时间和精力,独董对公司的了解不可能跟管理层的信息接近对称,有的公司做得好一些,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每年都组织独立董事进行几轮的下属公司
13、调研,让他们进一步了解这个行业的特点,给你接触公司的机会,但大部分公司不会这么做,这是很客观的现实。其实上市公司的各项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本身是一个系统,相互之间既有一定的替代关系,也存在互补关系。如果过于强调某一种治理机制的作用,反而会削弱整个治理系统的效力。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量应该放在上市公司的整个治理体系中,同样过于强调独立董事会造成对其他治理机制作用的忽略,中国公司治理的完善不可能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如何改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发挥实质的效用,鲁桐的观点是,“如果独董不是由上市公司提名,而是由交易所提名可能效果会更好。”交易所可以建立一个“独董数据库”,上市公司需要什么背景的,就给他随机委派,并且独董的薪酬不由上市公司支付,这样也许能保持最大限度的独立性。“有一些措施是可以通过很小的改进去促成很大的效果。比如说改变提名。”随机提名和期满轮换,使得独立董事在情感角度无法成为“公司的朋友”。此外,也有专家建议可以从报酬机制等制度上设计得更科学一些,让独立董事就和他所在的上市公司的利益有一定的相关性,尤其是让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有相同的利益诉求。不过专家们更中肯的建议还是,在上市公司的业务流程等很多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更加规范化,让独立董事有真正能发挥职责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