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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如何进行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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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甲供材”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A公司委托B公司建造房屋和场地地面,由A公司负责提供混凝土,其他材料和人工等由B公司完成。 请问B公司如何给A公司开票,A、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A公司账务处理: 外购混凝土: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提供混凝土用于建房: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支付B公司其他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结转工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B公司账务处理: 支付自购材料及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与A公司结算款项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收到A公司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确认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工程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税: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结转工程施工成本: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3、《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参照参考《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B公司应就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建筑业发票,发票金额不含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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