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筹办期的企业是否计入企业亏损年度【问】筹办期的企业是否计入企业亏损年度,是否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另外,企业筹办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2、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开办费”科目中进行归集。企业筹办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该电力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只是申报空表,即收入为零,费用也为零,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