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完整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国标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499—2001
凌云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2009年3月10日印发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T499—1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DL/T499-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践,从适应农村电网发展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共分十二章和附录部分。对原1、2、3、4、5、6、7、11、12、13章的有关部分作了修改补充,其中对涉及农电管理体制的章节,按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现状及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目标的要求,依据有关供用电法规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技术标准、装置规范,本着逐步提高农网装备、运行水平的指导思想,依据现行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增加了对保护功能、范围的描述,对三级保护的动作值、时间配合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8章低压电力电缆部分.
对原第8章室内外配线,第9章照明与生活用电,第10章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部分,根据征求各方面意见,认为其内容属用电户内部装置要求,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规范》)均有明确规定,应遵照其执行,不在本规程中列入。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代替DL/T499—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O、附录P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江苏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固均、张莲瑛、蒋明其、邹建中、张政、窦建华、崔学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
1 范围 — 1 —
2 引用标准 - 1 -
3 低压电力网 — 2 -
3.1 低压电力网的构成 — 2 —
3。2 配电变压器的装置要求 - 2 -
3。3 供电半径和电压质量 — 4 -
3.4 低压电力网接地方式及装置要求 — 4 —
3.5 电气接线要求 - 7 -
4 配电装置 - 8 -
4。1 一般要求 — 8 -
4。2 配电箱 — 8 -
4。3 配电室 - 9 -
4。4 配电屏及母线 - 10 —
5 剩余电流保护 — 16 —
5.1 保护范围 - 16 —
5。2 一般要求 - 17 —
5。3 保护方式 — 17 —
5.4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18 -
5.5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 18 —
5.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断时间 - 19 -
5.7 各级保护的技术参数各级保护的技术参数如表14所示. — 20 -
5。8 检测 — 20 —
6 架空电力线路 - 21 —
6.1 一般要求 — 21 —
6。2 导线 - 21 —
6。3 绝缘子 — 24 -
6。4 横担及铁附件 — 24 -
6。5 导线排列、挡距及线间距离 — 25 —
6.6 电杆、拉线和基础 — 25 —
6。7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 27 —
7 地埋电力线路 - 30 —
7.1 一般要求 - 30 —
7.2 地埋线 — 30 —
7.3 敷设 — 30 -
7。4 接线箱 — 31 -
7.5 填埋 — 32 -
8 低压电力电缆 — 32 —
8.1 农村低压电力电缆选用要求 — 32 -
8。2 电缆路径 - 32 -
8.3 电缆敷设 - 33 —
9 接户与进户装置 - 35 —
9.1 接户线、进户线的确定 — 35 -
9.2 计量装置 - 36 —
9。3 接户线、进户线装置要求 — 36 -
10 无功补偿 - 37 —
10。1 一般要求 — 37 —
10。2 补偿容量 — 38 -
10.3 就地补偿装置应符合JB7115标准的规定 — 39 —
10。4 安装 - 42 -
11 接地与防雷 - 42 -
11.1 工作接地 — 42 -
11。2 保护接地 — 43 —
11。3 接保护中性线 - 43 —
11.4 接地电阻 — 43 —
11。5 接地体和保护接地线 — 44 —
11。6 接地装置的连接 - 46 -
11.7 接地装置形式及其计算电阻(工频) — 47 -
11。8 防雷保护 — 48 -
12 临时用电 — 48 —
附录A(标准的附录) - 49 —
录B(标准的附录) - 50 -
附录C(标准的附录) — 51 —
附录D(标准的附录) - 54 -
附录E(标准的附录) - 56 -
附录F(标准的附录) — 56 —
附录G(标准的附录) - 58 —
附录H (提示的附录) — 60 -
附录I(提示的附录) - 60 -
附录J(提示的附录) - 64 —
附录K(提示的附录) - 65 -
附录L(提示的附录) - 65 —
附录M(提示的附录) — 66 -
附录N (提示的附录) - 66 -
附录O(提示的附录) - 67 —
附录P(提示的附录) - 70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低压电力网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380V及以下农村电力网的设计、安装、运行及检修。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农村电力用户应执行其他相关标准.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从事农电的工作人员、电力企业从事农电的工作人员、农村电力网中用户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2527—1990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l3955—19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623—1994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GB6829—199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GB/T6915-1986 《高原电力电容器》
GB/T773—1993 《低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GB/T1386。1-1997《低压电力线路绝缘子第1部分:低压架空电力线路绝缘子》
GB/T16934—1997 《电能计量柜》
GB/T6916—1997 《湿热带电力电容器》
GB/T1179一199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17886。1—1999 《标称电压1k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容器,第一部分:总则—性能试验~安全要求—安装和运行导则》
GB/T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J63—199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JB217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
JB7113—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B7115—93 《低压无功就地补偿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
3 低压电力网
3.1 低压电力网的构成
自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或直配发电机母线,经由监测、控制、保护、计量等电器至各用户受电设备的380V及以下供用电系统组成低压电力网。
3。2 配电变压器的装置要求
3.2。1 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进行建设与改造,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低损耗变压器,变压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靠近负荷中心;避开易爆、易燃、污秽严重及地势低洼地带;高压进线、低压出线方便;便于施工、运行维护.
3。 2.2 正常环境下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柱上安装或屋顶式安装,新建或改造的非临时用电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露天落地安装方式.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也可采用箱式变压器。
3.2。3 柱上安装或屋顶安装的配电变压器,其底座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3。2。4 安装在室外的落地配电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各侧悬挂“有电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于当地最大洪水位,但不得低于0.3m。
3。2。5 安装在室内的配电变压器,室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变压器外廓距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图1 变压器负荷率小于1允许过负荷时间和倍数
表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变压器容量(kVA)
100~1000
1250及以上
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mm)
600
800
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mm)
800
1000
3。2。6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农村电力发展规划选定,一般按5年考虑。若电力发展规划不明确或实施的可能性波动很大,则可依当年的用电情况按下式确定:
S=RsP
式中S——配电变压器在计划年限内(5年)所
需容量(kVA);
P——一年内最高用电负荷(kW);
Rs——容载比,一般取1.5~2.
3.2.7 配电变压器应在铭牌规定的冷却条件下运行.油浸式变压器运行中的顶层油温不得高于95℃,温升不得超过55K.
3。2.8 配电变压器连接组别宜采用为Y,yn0或D,yn11。配电变压器的三相负荷应尽量平衡,不得仅用一相或两相供电.对于连接组别为Y,yn0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25%;对于连接组别为D,yn11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40%.
3.2。9 配电变压器的昼夜负荷率小于1的情况下,可在高峰负荷时允许有适量的过负荷,过负荷的倍数和允许的持续时间可参照图1的曲线确定。
3.2。10 配电变压器各相负荷不平衡时,按如下两式确定过负荷电流:
+ + ≤
IU、IV、IW≤1。3IW
式中 IU、IV 、IW-—U、V、W相负荷电流;
IN——低压侧额定电流。
3。3 供电半径和电压质量
3。3.1 低压电力网的布局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一般采用放射形供电,供电半径一般不大于500m,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表2确定。
表2 受电设备容量密度与供电半径参考值 .
受电设备容量密度(Kw/km2)
〈200
200~400
400~1000
~1000
块状(平地)
0。7-1.0
<0。7
〈0.5
0。4
带状(山地)
0。8~1.5
<0.7
<0.5
—
3.3。2 供电电压偏差应满足的要求:
380V为土7%;
220V为-10%~+7%。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的偏差值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注:供电电压系指供电部门与用户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合同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处的电压。
3。4 低压电力网接地方式及装置要求
3.4。1 农村低压电力网宜采用TT系统,城镇、电力用户宜采用TN-C系统;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IT系统。
同一低压电力网中不应采用两种保护接地方式。
3.4。2 T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接至电气上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无直接关连的接地极上,如图2所示。
3.4。3 TN—C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线(PE)与保护中性线
(PEN)相连接,如图3所示。
3.4。4 IT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系统内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接地线(PEE)单独地接至
接地极上,如图4所示。
3.4.5 采用TT系统时应满足的要求:
a)除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外,中性线不得再行接地,且应保持与相线同等的绝缘水平.
b)为防止中性线机械断线,其截面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按机械强度要求中性与相线的配合载面(mm2)
相线截面S
中性线截面S0
S≤16
S
16<S≤35
16
S>35
S/2
c)必须实施剩余电流保护,包括: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必要时),其动作电流应满足第5,5.1条的要求;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应满足以下条件:
ReIop≤Ulim
式中Re——受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
Ulim——通称电压极限(V),在正常情况下可按50V(交流有效值)考虑;
Iop—-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电流(A),应满足5.5.2的要求.
d)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e)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均应装设过电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3,4。6 采用TN—C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为了保证在故障时保护中性线的电位尽可能保持接近大地电位,保护中性线应均匀分配地重复接地,如果条件许可,宜在每一接户线、引接线处接地。
b)用户端应装设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其动作电流按5。5。2的要求确定.
c)保护装置的特性和导线截面必须这样选择:当供电网内相线与保护中性线或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时,则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
为了满足本项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
ZSCIop≤U0
式中ZSC——故障回路阻抗(Ω);
Iop——保证在表4所列时间内保护装置动作电流(A);
U0——对地标称电压(V).
表4 最大接触电压持续时间
最大切断时间
t(s)
预期的接触电压
(交流有效值)(V)
最大切断时间
(s)
预期的接触电压
(交流有效值)(V)
5
l
0。5
50
75
90
0.2
0。1
0。05
110
150
220
d)保护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值。
e)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f)保护中性线不得装设熔断器或单独的开关装置。
3.4.7 采用IT系统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均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
-—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
b)网络内的带电导体严禁直接接地.
c)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故障电流很小,切断供电不是绝对必要时,则应装设能发出接地故障音响或灯光信号的报警装置,而且必须具有两相在不同地点发生接地故障的保护措施。
d)各相对地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泄漏电流(交流有效值)应小于30mA。
e)不得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配出中性线作220V单相供电。
f)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和各出线回路终端的相线均应装设高压击穿熔断器。
3。5 电气接线要求
3.5.1 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气接线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b)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者,宜装设电流表及电压表;
c)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
d)低压进线和出线应装设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
3。5。2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中性线、保护中性线。
4 配电装置
4。1 一般要求
4。1。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配电室或配电箱:
a)宜设置配电室的配电变压器:
1)周围环境污秽严重的地方;
2)容量较大、出线回路较多而不宜采用配电箱的;
3)供电给重要用户需经常监视运行的.
b)除4.1.1a)所述以外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可设置配电箱。
c)排灌专用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4。1.2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装设的计收电费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GBJ63标准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4.1.3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室或配电箱应靠近变压器,其距离不宜超过10m。
4.2 配电箱
4。2。1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箱,应满足以下要求:
a)配电箱的外壳应采用不小于2。0mm厚的冷轧钢板制作并进行防锈蚀处理,有条件也可采用不小于1.5mm厚的不锈钢等材料制作;
b)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参见附录A),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确定。户外型配电箱应采取防止外部异物插入触及带电导体的措施;
c)配电箱的防触电保护类别(参见附录H)应为Ⅰ类或Ⅱ类;
d)箱内安装的电器,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型产品;
e)箱内各电器件之间以及它们对外壳的距离,应能满足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以及操作所需的间隔;
f)配电箱的进出引线,应采用具有绝缘护套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穿越箱壳时加套管保护.
4。2。2 室外配电箱应牢固地安装在支架或基础上,箱底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0m,并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4.2。3 室内配电箱可落地安装,也可暗装或明装于墙壁上。落地安装的基础应高出地面50~100mm。暗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4m;明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2m。
4。3 配电室
4。3.1 配电室进出引线可架空明敷或暗敷,明敷设宜采用耐气候型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暗敷设宜采用电缆或农用直埋塑料绝缘护套电线,敷设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架空明敷耐气候型绝缘电线时,其电线支架不应小于40mm×40mm×4mm角钢,穿墙时,绝缘电线应套保护管.出线的室外应做滴水弯,滴水弯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应小于2.5m。
b)采用农用直埋塑料绝缘塑料护套电线时,应在冻土层以下且不小于0.8m处敷设,引上线在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0.8m的部位应有套管保护。
c)采用低压电缆作进出线时,应符合第8章低压电力电缆的规定.
4.3.2 配电室进出引线的导体截面应按允许载流量选择。主进回路按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1.3倍计算,引出线按该回路的计算负荷选择。
4。3.3 配电室一般可采用砖、石结构,屋顶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板,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增加保温层或隔热层,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4。3。4 配电室内应留有维护通道:
固定式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1.5m;
固定式配电屏为双列布置时,屏前通道为2。0m;
屏后和屏侧维护通道为1.Om,有困难时可减为0。8m。
4。3。5 配电室的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门应向外开启;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4。4 配电屏及母线
4.4.1 配电屏宜采用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并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4。4。2 配电屏出厂时应附有如下的图和资料:
a)本屏一次系统图、仪表接线图、控制回路二次接线图及相对应的端子编号图;
b)本屏装设的电器元件表,表内应注明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4.4。3 配电屏的各电器、仪表、端子排等均应标明编号、名称、路别(或用途)及操作位置。
4.4.4 配电屏应牢固地安装在基础型钢上,型钢顶部应高出地面10mm,屏体内设备与各构件连接应牢固.
4。4.5 配电屏内二次回路的配线应采用电压不低于500V,电流回路截面不小于2。5mm2,其他回路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配线应整齐、美观、绝缘良好、中间无接头。
4.4.6 配电屏内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
4.4.7 控制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开关的操作手柄中心距地面一般为1.2~1.5m;侧面操作的手柄距建筑物或其他设备不宜小于200mm。
4。4.8 控制两个独立电源的开关应装有可靠的机械和电气闭锁装置。
4.4。9 母线宜采用矩形硬裸铝母线或铜母线,截面应满足允许载流量、热稳定和动稳定的 要求。
4.4。10 支持母线的金属构件、螺栓等均应镀锌,母线安装时接触面应保持洁净,螺栓紧固后接触面紧密,各螺栓受力均匀。
4.4.11 母线相序排列应符合表5的规定(面向配电屏)。
4.4。12 母线应按下列规定涂漆相色:
U相为黄色,V相为绿色,W相为红色,中性线为淡蓝色,保护中性线为黄和绿双色。
表5 母线的相序排列
相 别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前后排列
相 别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前后排列
U
上
左
远
W
下
右
近
V
中
中
中
N、PEN
最下
最右
最近
注:1.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按此相序排列会造成母线配置困难,可不按本表规定;
2。N线或PEN线如果不在相线附近并行安装,其位置可不按本表规定。
4.4。13 室内配电装置的母线应满足如下安全距离:
带电体至接地部分:20mm;
不同相的带电体之间:20mm;
无遮栏裸母线至地面:屏前通道为2。5m,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 护后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 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母线之间 水平距离为1875mm;与电器连接处不同相裸母线最小净距离为12mm。
4。4.14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端子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铜与铜连接时,室外高温且潮湿或对母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必须搪锡,在干燥的室内可直接连接;
b)铝与铝连接时,可采用搭接,搭接时应净洁表面并涂以导电膏;
c)铜与铝连接时,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应搪锡,室外或较潮湿的室内应使用铜铝过渡板,铜端应搪锡。
4.4。15 相同布置的主母线、分支母线、引下线及设备连接线应一致,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4。4。16 硬母线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母线应矫正平直,切断面应平整。
b)矩形母线的搭接连接,应符合表6的规定。
c)母线弯曲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见图5)。
1)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最近绝缘子的母线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大于0.25L,但不得小于50mm;
2)母线开始弯曲处距母线连接位置不应小于50mm;
3)矩形母线应减少直角弯曲,弯曲处不得有裂纹及显著的折皱,母线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的规定;
4)多片母线的弯曲度应一致。
d)矩形母线采用螺栓固定搭接时,连接处距支柱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应小于 50mm;上片母线端头与下片母线平弯开始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见图6。
表6 矩形母线搭接要求
搭 接 形 式
类别
序号
连接尺寸(mm)
钻孔要求
螺栓规格
b1
b2
a
φ
(mm)
个数
直
线
连
接
l
125
125
b1或b2
21
4
M20
2
100
100
b1或b2
17
4
M16
3
80
80
b1或b2
13
4
M12
4
63
63
b1或b2
1l
4
M10
5
50
50
b1或b2
9
4
M8
6
45
45
b1或b2
9
4
M8
直
线
连
接
7
40
40
80
13
2
M12
8
31.5
31。5
63
11
2
M10
9
25
25
50
9
2
M8
垂
直
连
接
10
125
125
21
4
M20
11
125
100-80
17
4
M16
12
125
63
13
4
M12
13
100
100~80
17
4
M16
14
80
80~63
13
4
M12
15
63
63~50
11
4
M10
16
50
50
9
4
M8
17
45
45
9
4
M8
垂
直
连
接
18
125
50~40
17
2
M16
19
100
63~40
17
2
M16
20
80
63~40
15
2
M14
2l
63
50—40
13
2
M12
22
50
45~40
11
2
M10
23
63
31.5~25
11
2
M10
24
50
31。5~25
9
2
M8
垂
直
连
接
25
125
31.5~25
60
1l
2
M10
26
100
31.5~25
50
9
2
M8
27
80
31。5~25
50
9
2
M8
续表 6
搭 接 形 式
类别
序号
连接尺寸(mm)
钻孔要求
螺栓规格
b1
b2
口
φ
(mm)
个数
垂
直
连
接
28
40
40~31.5
13
1
M12
29
40
25
11
1
M10
30
31.5
31.5~25
1l
1
M10
31
25
22
9
1
M8
表7 母线最小弯曲半径(R)值
母线种类
弯曲方式
母线断面尺寸
最小弯曲半径
铜
铝
钢
矩形母线
平弯
50mm×5mm及其以下
125mm×lOmm及其以下
2a
2a
2a
2。5a
2a
2a
立弯
50mm×5mm及其以下
125mm×10mm及其以下
1b
1。5b
1.5b
2b
0.5b
1b
e)母线扭转90°时,其扭转部分的长度应为母线宽度的2.5~5倍,见图7。
4.4.17 母线接头螺孔的直径宜大于螺栓直径1mm;钻孔应垂直,螺孔间中心距离的误差不超过 土0。5mm。
4。4.18 母线的接触面加工必须平整、无氧化膜。经 加工后其截面减少值:铜母线不应超过原截面的3%;铝母线不应超过原截面的5%。
4。5 控制与保护
4。5。1 配电室(箱)进、出线的控制电器和保护电器的额定电压、频率应与系统电压、频率相符,并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4。5。2 配电室(箱)的进线控制电器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1.3倍选择;出线控制电器按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手动开断正常负荷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开断1.5倍的最大负荷电流;开断短路电流的,应能可靠地切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4.5.3 熔断器和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一般取额定电流的1。5倍,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变压器允许的过负荷倍数和熔断器的特性确定.
b)出线回路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总过流保护熔断器的额定电流,熔体的额定电流按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选择,并应躲过正常的尖峰电流,可参照下式选取。
对于综合性负荷回路:
IN≥Imax·st(∑Imax-Imax·N)
对于照明回路:
IN≥Km∑Imax
式中 IN——熔体额定电流(A);
Imax·st——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A);
∑Imax—-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A);
Imax·N——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m——熔体选择系数,白炽灯、荧光灯Km取1,高压汞灯、钠灯Km取1.5。
c)熔断器极限分断能力应满足下式:
Ioc〉
式中 Kop:——熔断器极限分断能力(A);
Imin·k——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有效值)(A)。
d)熔断器的灵敏度应满足下式:
Imin·K〉KopIN
式中 Kop—-熔体动作系数,一般取4;
Imix·k——被保护线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短路电流,对
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N——熔体额定电流(A)。
4.5。4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自动断路器应具有长延时和瞬时动作的性能,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a)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一股为控制电器额定电流的5或10倍;
b)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根据变压器低压侧允许的过负荷电流确定。
4。5。5 出线回路自动断路器脱扣器的动作电流比上一级脱扣器的动作电流至少应低一个级差.
a)瞬时脱扣器,应躲过回路中短时出现的尖峰负荷。
对于综合性负荷回路:
Iop≥Krel(Imax·st+∑Imax-Imax·N)
对于照明回路:
Iop≥Kc∑Imax
式中 Iop—-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rel—-可靠系数,取1。2;
Imax·st——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起动电流(A);
∑Imax--回路正常最大负荷电流(A);
Imax·N——回路中最大一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c——照明计算系数,取6。
b)长延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可按回路最大负荷电流的1.1倍确定。
4。5。6 选出的自动断路器应作如下校验:
a)自动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应大于安装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
b)自动断路器灵敏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Imin≥KopIop
式中 Imin——被保护线段的最小短路电流(A),对于TT、TN—C系统,为单相短路电流, 对于IT系统为两相短路电流;
Iop——瞬时脱扣器的动作电流(A);
Kop——动作系数,取1。5。
注:一般单相短路电流较小,很难满足要求,可用长延时脱扣器作后备保护。
c)长延时脱扣器在3倍动作电流时,其可返回时间应大于回路中出现的尖峰负荷持续的时间。
5 剩余电流保护
5。1 保护范围
5.1。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是防止因低压电网剩余电流造成故障危害的有效技术措施,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剩余电流总保护(中级保护)和末级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
a)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
b)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
5。1。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一相、相一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不起保护作用。
5.2 一般要求
5。2。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必须选用符合GB6829标准,并经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
5.2.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场所的周围空气温度,最高为+40℃,最低为一5℃,海拔不超过2000m,对于高海拔及寒冷地区,以及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C低于一5℃运行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与制造厂家协商制定。
5。2.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场所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并注意防潮、防尘、防震动和避免日晒。
5。2.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电流电线和电磁器件,避免磁场干扰。
5.3 保护方式
5.3。1 采用TT系统方式运行的,应装设剩余电流总保护和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农村低压电网可增设剩余电流中级保护。
5.3。2 剩余电流总保护方式有: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安装在电源进线回路上;安装在各条配电出线回路上.
5.3。3 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可根据网络分布情况装设在分支配电箱的电源线上。
5.3.4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可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
5.3.5 TT系统中的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临时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器具,应装设剩余电流末级保护(Ⅱ类和Ⅲ类电器除外)。
5。3.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自动开断电源,对开断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用户,其装置方式按GBl3955规定执行。
5。3.7 剩余电流保护方式,可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行选定。
5.4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4。1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及三相动力电源的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宜采用具有漏电保护、短路保护或过负荷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断路器,当采用组合式保护器时,宜采用带分励脱扣的低压断路器。
5.4。2 单相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应选用剩余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为主的剩余电流断路器。
5.4.3 剩余电流断路器、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控制开关,其通断能力应能可靠地开断安装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5。4。4 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为穿心式时,其穿越的主回路导线宜并拢,并注意防止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平衡磁通引起的误动作。
5。4。5 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外接控制回路的电线,应采用单股铜芯绝缘电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5。4。6 单独安装的剩余电流断路器或组合式保护器的剩余电流断电器,宜安装在配电盘的正面便于操作的位置.
5。5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5。1 剩余电流总保护在躲过农村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情况下,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尽量选小,以兼顾人身间接接触触电保护和设备的安全。剩余电流总保护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宜为固定分档可调,其最大值可参照表8确定。
表8
剩余电流总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mA)
电网剩余电流情况
非阴雨季节
阴雨季节
剩余电流较小的电网
50
200
剩余电流较大的电网
100
300
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主要特性参数见附录B。
5.5。2 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二级保护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参照表9确定.
表9
二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mA)
二级保护
总保护
末级保护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100~200
≤30①
① 家用电器、固定安装电器、移动式电器、携带式电器及临时用电设备为30mA;手持式电动器具为10mA;特别潮湿的场所为6mA(常用低压电器技术数据参见附录J)。
5.5。3 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三级保护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可参照表10确定。
表10
三级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mA)
三级保护
总保护
中级保护
末级保护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200~300
60~100
≤30①
① 家用电器、固定安装电器、移动式电器及临时用电设备为30mA;手持式电动器具为10mA;特别潮湿的场所为6mA(常用低压电器技术数据参见附录J).
5。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断时间
5。6.1 快速动作型保护器,其最大分断时间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快速动作型保护器分断时间
IΔn①(A)
In②(A)
最大分断时间(s)
I△n
2I△n
5I△n
≥0.03
任何值
0。2
0。1
0。04
只适用不小于40③
0。2
0.15
① I△n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② In为保护器额定电流。
③ 为组合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包括断路器的断开时间)。
5。6。2 农村低压电网选用二级保护时,为确保保护器动作的选择性,总保护必须选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分断时间与末级保护的分断时间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二级保护的最大分断时间(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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