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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七)--销售(销项)业务.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81216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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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七)-销售(销项)业务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作为分界点,可将销售业务(含视同销售)分为三种情形:会计先于税法,会计等于税法以及税法先于会计。会计先于税法规定明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通俗一点讲,就是按照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依照及时性原则,收入或者利得的确认时点已经达到,根据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需以不含税口径计入会计收入,但由于现实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相应的税额不是直接计入销项税额专

2、栏或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而是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自本科目借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贷方。这种情形在建筑业企业较为常见,如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完成的工程量已经业主或监理计量确认,相关债权已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但由于尚未收款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从而导致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建筑业企业应按验工计价单记载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未来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计量的不含税工程价款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收款、开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较早者),按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

3、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例1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甲乙两工程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甲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9月15日业主计量甲项目已完工程量4440万元,10月20日,按照合同付款比例自业主收取工程款3330万元,并向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3000万元,税额330万元。9月15日,凭验工计价单借:应收账款4440万元贷:工程结算4000万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40万元10月20日,凭银行进账单等借:银行存款3330万元贷:应收账款3330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3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销项税额)330万元2016年9月7日日业主计量乙项目已完工程量20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计量完成后的14日以内支付计量比例的80%,2016年11月5日,自业主收取工程款1648万元,并向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1600万元,税额48万元。9月7日,凭验工计价单借:应收账款2060万元贷:工程结算2000万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60万元9月21日,纳税义务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8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8万元11月5日,凭银行进账单等借:银行存款1648万元贷:应收账款1648万元会计等于税法规定明确,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

5、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收入确认的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一致时,会计处理的原则是,按照价税合计数确认债权金额,按照不含税口径确认收入或者利得金额,税额直接计入销项税额专栏(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或简易计

6、税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税法先于会计规定明确,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税法先于会计主要针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服务和租赁服务,提前收取款项的情形。规定关于税

7、法先于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思路是,纳税义务已发生,即在当期确认纳税义务,税额依计税方法不同,计入销项税额专栏或者简易计税明细科目贷方。此部分税额同时确认为债权,在应收账款科目中反映。待会计确认时点达到时,以不含税口径确认收入。我们先看一个例子。例2B物业管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出租一栋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次性收取两年租金504万元,已向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80万元,税额24万元。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借:银行存款504万元贷:预收账款504万元借:应收账款2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万元按月确认不含税收入,480212=20万元借:预收账款20万元

8、贷: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不难看出,按照规定的处理思路,税额、收入的处理都是没问题的,但两年后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还分别剩下余额24万元,金额相等,方向相反。对于纳税人不常发生的预收租金业务,以上述方式进行处理,问题不大。但对于建筑业企业预收账款,本人认为,将其对应的税额计入应收账款是不妥当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业企业的应收账款科目反映的是经过业主签认的阶段性工程价款,需要定期与业主对账,直接将预收款项对应的税额计入应收账款科目,难以得到业主的认可,为后续的审计、结算乃至经营管理都带来麻烦。笔者建议,建筑业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取预收款的,按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纳税义务,但会计上尚未达到收入确认

9、的条件,建筑业企业应作两步式处理:一是按预收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二是根据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例3C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中标甲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月20日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8880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用发票,金额8000万元,税额880万元。收款借:银行存款8880万元贷:预收账款8880万元确认纳税义务借:工程结算88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0万元假定,截至12月15日,业主对C公司甲项目计量3330万元,依照合同约定,应抵扣20%的预付款,即888020%=1776万元。首先将已完税预收款按照价税合计数抵扣:借:预收账款1776万元贷:工程结算1776万元然后将未完税部分进行价税分离:借:应收账款1554万元(3330-1776)贷:工程结算1400万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54万元经过上述处理:工程结算科目贷方余额为:1776+1400-880=2296万元,反映的是该项目已完工程量的不含税金额。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为:8880-1776=7104万元,反映的是该项目尚未抵扣完毕的预收款。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1554万元,反映的是业主欠付的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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