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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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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背景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

2、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逐步对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管理办法中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制发本公告。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

3、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纳税信用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和85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评价系统记录年度将其评为D级,且D级评价保留两年。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升级优化后,系统可实现动态调整指标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动态调整任务的自动发起,以减轻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负担。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4、。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有序公开。目前,B、C、D信用级别只供纳税人自我查询,税务机关不主动对外公开,税务机关暂不存在调整B、C、D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的问题。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刚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就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发生。(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

5、,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在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指标和评价经过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馈,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建议提高此类

6、指标扣分分值。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按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公式计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算,仍可以评为A级,指标扣分与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当。经过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和数据测试,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

7、纳税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标准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三、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

8、制改革方案,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内容,并对信用级别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该公告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

9、集的意见建议,对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要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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