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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国债投资业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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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的国债投资业务处理 我国一直对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未到期前转让国债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对交易环节中取得的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是否应享受免税优惠,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公布前,我国没有政策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在未到期转让国债的企业实际并不能享受到免税优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了第36号公告,从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的确定、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等四个方面较为完整的规范了国债利息收入及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纳税处理问题。下文简要介绍该政策的一些内容要点,并通过案例说明企业如何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摘要 (一)政策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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