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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会计与税收零差异的纳税调整举例.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380178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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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会计与税收零差异的纳税调整举例 摘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通常情况下,会计与税收如果存在差异,自然要进行纳税调整。但今年在受托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审核中,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发现一个特殊现象,那就是即使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为“零”,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甲公司2007年1月l日以8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2008年4月,乙公司宣布分配2007年度利润80万元,甲公司于同年5月收到现金股利2.4万元。 甲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该笔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七条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2)2008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24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 (3)2008年5月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应收股利 24000 今年3月,甲公司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该表第七栏会计投资收益填24000元(假设该公司无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应在第八栏“免税收入”栏填24000元。于是,第十栏“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栏应填为24000-24000=0元。 这样,该笔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为“零”,是不是就不进行纳税调整了呢?当然不是,如果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就没有享受免税收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了。那么,该笔投资收益该如何填制纳税申报表呢?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行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填列24000元,然后通过合计后计入该表第一行,即“免税收入”合计行次。 2.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五行第四列即“免税收入”栏填列24000元,通过该表合计汇总后,计入该表第五十五行第四列即“调减金额”合计行次。 3.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中第十五行即“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填列包含上述投资收益24000元的纳税调整减少合计数。同时,在该表第十七行即“免税收入”填列24000元。 通过上述操作,对该笔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落实,企业也真正地享受到了税收优惠。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们认为,税务师事务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审核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为鉴证审核工作质量提供切实的保障。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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