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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救助管理工作流程
救助管理工作流程图
不予救助
需救助的,安排食宿,提供通讯方式和生活帮助。超过十天劝其离站,同一人在同地要求救助6个月内不超过两次。
要求返乡的,提供乘车(船)凭证
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发现有说谎、编造、欺诈行为
对擅自离站视同放弃救助,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向工作人员申请后,填写《受助人员离站登记表》、《受助人员自返申请书》签字方可后离站。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填写《受助人员保领出站申请书》,家属签字后方可离站.
无行为能力、无法查明亲属、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的年老、年幼、残疾人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安置.
受助人员亲属、单位拒不接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为不便的,以及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能查明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处理。
精神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医院,康复或病情稳定后救助。
属于救助对象
对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核实登记.
救助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受助人自愿提出救助申请
确定是否救助。
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他内容救助。
救助对象,条件: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求助人员可以自愿到救助站要求救助或由公安部门护送来站求助。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期间不收任何费用。
救助人应持有效证件,说明救助原因,讲清家庭情况。
年老、年幼、残疾人、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救助再查明。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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