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版)救助管理工作流程救助管理工作流程图不予救助需救助的,安排食宿,提供通讯方式和生活帮助。超过十天劝其离站,同一人在同地要求救助6个月内不超过两次。要求返乡的,提供乘车(船)凭证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发现有说谎、编造、欺诈行为对擅自离站视同放弃救助,应当终止救助。受助人员向工作人员申请后,填写受助人员离站登记表、受助人员自返申请书签字方可后离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填写受助人员保领出站申请书,家属签字后方可离站.无行为能力、无法查明亲属、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的年老、年幼、残疾人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安置.受助人员亲属、单位拒不接回的残疾人、
2、未成年人或其他行为不便的,以及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能查明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处理。精神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医院,康复或病情稳定后救助。属于救助对象对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核实登记.救助工作按照政策要求,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受助人自愿提出救助申请确定是否救助。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他内容救助。救助对象,条件: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求助人员可以自愿到救助站要求救助或由公安部门护送来站求助。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期间不收任何费用。救助人应持有效证件,说明救助原因,讲清家庭情况。年老、年幼、残疾人、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救助再查明。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