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湖北省).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237761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PDF 页数:26 大小:598.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湖北省).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湖北省).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湖北省).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湖北省).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湖北省).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ICS 27.140 CCS P 56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n the delimitation of rivers,lakes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23-03-28 发布 2023-05-28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1988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河流管理范围划定.2 5.1 一般规定.2 5.2 划界标准.2 6 湖泊管理和

2、保护范围划定.3 6.1 一般规定.3 6.2 划界标准.3 7 分蓄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3 7.1 一般规定.3 7.2 划界标准.4 8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4 8.1 水库工程.4 8.2 堤防工程.5 8.3 水闸工程.6 8.4 泵站工程.7 8.5 水电站工程.7 8.6 渠系工程.7 8.7 其他工程(设施).7 9 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8 10 勘界定桩.9 10.1 勘界.9 10.2 界桩设置.9 10.3 公告牌设置.10 10.4 勘界定桩工作流程.10 11 划界成果技术要求.11 11.1 划界成果报告.11 11.2 划界图集.11 11.3 划界矢量数

3、据.12 附录 A(资料性)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图示.14 附录 B(规范性)勘界测量技术要求.16 B.1 测量基本要求.16 DB42/T 19882023 II B.2 界桩放样.16 B.3 测量成果.17 附录 C(规范性)界桩设计与安装.18 C.1 设计.18 C.2 埋设.19 附录 D(资料性)*县(市、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报告编写大纲.20 DB42/T 1988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水

4、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湖北金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艳欣、彭锋、王浩、高明亚、王平章、周驰、杨小琴、董盛文、周念来、吴凤燕、谢树明、徐德馨、华平、罗楠、袁修猛、关登雄、周玉琴、朱新艳、江来、陈运梅、张艳敏、雍婷、苗滕、吴雪洁、潘颖、陈学福、周发超、刘超、王小娉、肖瑾。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水利厅,电话:027-87221666,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可反馈至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电话:027-65390673;邮箱:。DB42/T 19882023 1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

5、界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分蓄洪区管理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勘界定桩以及划界成果技术要求等技术细则。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河流、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加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

6、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SL 73.1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基础制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管理范围 management scope 为保证河湖形态完整、功能发挥及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划定的管理空间区域。3.2 保护范围 protection scope 为维护湖泊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及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在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划定的一定范围。3.3 勘界 survey boundary 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边

7、界进行测定的行为。3.4 定桩 fix marker 管理部门在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测量放线并定出区域边界桩位,埋设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的标志物。3.5 城市湖泊 city lake 湖泊水面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即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城中湖泊”。DB42/T 19882023 2 3.6 乡村湖泊 country lake 除城市湖泊以外的湖泊。4 总则 4.1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应在科学论证、勘察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以满足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形态完整、功能发挥、运行安全为基本前提,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4.2 划界成果按照相关要求交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

8、行确权。5 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5.1 一般规定 本文件对河流仅划定管理范围,不划定保护范围。5.2 划界标准 5.2.1 有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见附录 A)。护堤地范围按本文件 8.2 条相关规定执行。5.2.2 无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高程时河流两岸岸坡交界之间的空间范围(见附录 A):a)历史最高洪水位由流域或区域内已设置有水文站点的监测记录获取;b)设计洪水位由河流(流域)综合治理、河流(流域)水资源规划等相关设计成果获取;c)无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资料的河流,可通过实地走访及调查洪痕确定

9、历史最高洪水位或采用水位推算法确定设计洪水位;d)无条件推算设计洪水位的漫滩无堤防河段,漫滩范围涉及现有城(乡)镇、工业园等人口或产业集聚区的,该河段管理范围可在确保河流行洪安全的前提下确定。5.2.3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单侧堤防河段,对于单侧河岸有堤防另一侧无堤防的河段,则两侧分别按有堤防和无堤防划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b)河流顺水流方向建有不同防洪标准多层级堤防的河段,以最高防洪标准堤防划界,河流两侧或单侧有群众自建圩(围)堤且低于河流防洪标准的,河流划界时不考虑该圩(围)堤;c)河河(河湖)共堤河段,两河或河湖毗邻且以某一条河流的一侧堤防为共有堤防的两条河流(河湖

10、),原则上尊重当地已约定俗成的管理习惯,按当地已形成的管理约定确定共有堤防的归属;当前没有管理约定的河流,共有堤防划为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管理范围,另一条河流(或湖泊)该侧共用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的管理范围线(见附录 A);两条河流(湖泊)为同一级河流,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河流管理范围;跨行政区共堤河流(或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d)因地形等原因(如自然高地)导致堤防工程不连续的河流,按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分类划界: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小于等于 1km,无堤防段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河流管理范围平顺连接;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大于 1km,按无堤防河流划定管理边界;e

11、)以防洪墙为堤防的河段,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DB42/T 19882023 3 f)支流入河口处,优先高等级河流划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在其范围外划定支流的管理范围,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若因地方河流管理需求,高等级河流管理范围需向支流延伸的,结合河流基本情况及管理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延伸长度;g)河床中发育有滩地使河流呈“Y”字型的,滩地属河流的一部分,不需对滩地另行划界;h)有水工建筑物(含顺岸及垂岸交叉建筑物)河段,分别划定建筑物和河流的管理范围,取两者管理范围较大者为该处河流管理范围;i)建有水库大坝拦截水体的河流,河流管理范围与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搭接应合理衔接,原则上优先划

12、定水库管理范围,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j)岩溶暗河的管理范围,地表有出露水流的,其出露段按照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原则执行,地下部分可采用进出口直线连接确定;k)现状权属为河流管理单位的河岸部分,应划入河流管理范围。6 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6.1 一般规定 本文件中的湖泊管理范围即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范围即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控制区。6.2 划界标准 6.2.1 湖泊管理范围,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圩)堤、湖泊水体(含湖边塘)、湖盆、湖洲、湖滩、湖中岛屿等:a)有堤防湖泊。管理范围以堤防护堤地(背水侧)为界,护堤地宽度按本文件 8.

13、2 条相关规定执行;b)无堤防湖泊。城市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外延 50m 为管理范围边界;乡村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为管理范围边界。湖泊设计洪水位由湖泊保护规划、综合治理规划、一湖一策实施方案等相关设计成果中获取或采用湖泊防洪规划中的最高控制水位代替。无相关设计成果、无相关监测资料的湖泊,可采取走访调查洪痕等手段确定最高洪水位作为划界水位;c)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管理范围。6.2.2 湖泊保护范围在湖泊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原则上不小于 500m 的范围。6.2.3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入湖支流处,按

14、本文件 5.2.3 条支流入河口处的相关规定执行;b)保护范围内有分水岭则以第一道分水岭脊线界线为湖泊保护区边界;c)对湖泊生态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如滩涂、湖岬等可纳入湖泊保护范围;d)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型湖岬(其平均宽度不大于 1km)划入湖泊保护范围;e)与河流共堤或者湖湖共堤的湖泊,按本文件 5.2.3 条河河(河湖)共堤河段的相关规定执行。7 分蓄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分蓄洪区工程仅对蓄滞洪区划定其管理范围,不划定保护范围,但区域内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DB42/T 19882023 4 7.2 划界标准 7.2.

15、1 经批复的规划用地范围即为管理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即为管理范围边界。7.2.2 蓄滞洪区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a)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照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b)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 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外围以外 50m100m;c)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执行;d)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同等级别公路的规定执行。7.2.3 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

16、的管理范围,可以参照公路法对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的有关规定划定。8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8.1 水库工程 8.1.1 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和运行区管理范围。8.1.2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周边范围应按表 1 确定。表1 水库建筑物周边范围 工程区域 上游 下游 左右岸 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其他建筑物 大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50m20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200m300m 从坝端外延 100m300m 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50m200m,消力池以下 100m 300m。按照相应各类水利工程

17、的管理范围划界 中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00m15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150m200m 从坝端外延 100 m250m 小(1)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50m10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50m150m 从坝端外延 30m100m 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30m50m,消力池以下 50m100m;或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小(2)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0m5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10m50m 从坝端外延 10m30m 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10m30m,消力池以下 30m50m;或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注1:表中距离均为水平投影长度。注2:坝脚线向下游距离

18、,一般指顺河流方向的长度。注3:管理范围应不超过水库第一道分水岭脊线。8.1.3 库区管理范围包括:a)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或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土地;b)库内水域和岛屿。8.1.4 运行区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其他附属设施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原则上以土地征用范围为界。DB42/T 19882023 5 8.1.5 保护范围包括工程区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a)工程区保护范围在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大型水库上、下游 300m500m,两侧 200m300m;中型水库上、下游 200m300m,两侧 100m200m;小型水库上、

19、下游 100m,两侧 100m;b)水库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或设计洪水位外延 300m,但不超过第一道分水岭脊线。8.1.6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按上述原则划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小于该工程现有土地征用范围的,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为界;b)水库库区内建有堤防工程的,原则上划定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后,河流堤防划界与水库管理范围衔接,水库管理范围外的河流堤防按本文件 8.2 条相关规定对堤防工程进行划界,保证划界范围不重、不漏;c)各建筑物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有重叠时,应采用两者管理和保护范围较大者为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d)大坝坝端管理范围

20、经论证确有必要扩大的,可适当扩大。8.2 堤防工程 8.2.1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及管理用地:a)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b)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c)护岸控导工程(丁坝、垛等)及护坝地;d)穿堤、跨堤及临堤建筑物;e)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f)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8.2.2 护堤地范围,根据堤防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规定如下:a)护堤地沿堤防走向布置;b)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起算。设有戗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工程的坡脚线起算;c)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重要程

21、度及工程等级确定,见表 2;现有护堤地宽度大于本文件规定的,维持现状宽度;d)临水侧护堤地可结合河流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e)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应根据地形特点,按堤线走向适当延伸,其长度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f)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根据工程结构断面情况、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经论证后适当调整。表2 护堤地宽度 堤防工程级别 重要堤段 除重要堤段外的其他堤防 1 级 2 级、3 级 4 级、5 级 5 级以下 背水侧护堤地宽度(m)5030 3020 2010 105 结合河流(或湖泊)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注:重要堤段指荆江大堤、武

22、汉市江堤城区段、黄石城区堤、汉江遥堤、黄广大堤、四邑公堤、粑铺大堤、南线大堤等8段堤防工程。DB42/T 19882023 6 8.2.3 护岸控导工程的护坝地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护坝地从护岸、控导工程坡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 3050m;b)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护坝地:横向宽度从护岸控导工程的坡脚线起分别向外侧延伸 30m50m;纵向长度从工程两端点起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 30m50m;c)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护坝地从工程坡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侧扩展 30m50m;d)河势变化较剧

23、烈的河段,根据工程运行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护坝地可适当扩大。8.2.4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堤防工程背水侧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按表 3 确定;临水侧保护范围应结合河流(或湖泊)管护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确定。表3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级别 1级 2级、3级 4级、5级 5级以下 背水侧(m)300200 200100 10050 结合河流(或湖泊)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8.2.5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河流长度不足 5km 的河流及湖面面积不足 100 亩的乡村湖泊,在保证河流及湖泊行蓄洪安

24、全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实际地形条件可适当调整;b)堤防工程临水侧有大面积滩地的,临水侧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 2 中规定执行;c)以防洪墙为堤防的河段,其护堤地从防洪墙背水侧结构轮廓线与地面交界处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按表 2 确定护堤地宽度(见附录 A);d)在现有堤防上建有防洪墙的,其护堤地从现有堤防背水侧堤脚线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按表 2确定护堤地宽度(见附录 A);e)自然高地等同于堤防进行工程建设的,该段自然高地可参照堤防划界规定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8.3 水闸工程 8.3.1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a)上游连接段、闸室段、下游连接段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主体工

25、程的覆盖范围;b)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范围,可根据工程规模按表 4 确定;c)管理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建设用地。表4 水闸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 工程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上、下游边界以外的宽度(m)单侧不大于300 单侧不大于150 单侧不大于100 两侧边界以外的宽度(m)单侧不大于100 单侧不大于40 单侧不大于30 注:当水闸上游进水渠拦污栅(桥)等附属设施超出上表管理范围的,其管理范围按建筑物轮廓线外延10m20m确定。8.3.2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可根据工程规模按表 5 确定。对于特别重要河段或工程规模特大的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求及工程实

26、际情况可适当扩大保护范围。DB42/T 19882023 7 表5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保护范围 工程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上、下游的宽度(m)单侧 300500 单侧 200300 结合工程管理需要及实际情况确定 两侧的宽度(m)单侧 200300 单侧 100200 8.4 泵站工程 8.4.1 泵站工程管理范围包括:a)泵站进水渠(含拦污栅桥)、进水池、电动机间、水泵间、控制间、变配电所、出水设施等主体工程的覆盖范围;b)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范围,根据工程规模按照表 4 确定;c)管理单位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建设占地。8.4.2 保护范围边界从管理范围边界计起,外延宽度可根

27、据工程规模按表 5 确定。8.4.3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对于特别重要河段或工程规模特大的泵站工程,其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求及工程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b)当按照泵站工程规模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与相邻的堤防划定的范围相差较大时,原则上以管理和保护范围较大者划界。8.5 水电站工程 8.5.1 水电站工程管理范围包括:a)挡水、引水、泄水、电站厂房、开关站、管理房等建筑物覆盖范围;b)为满足管理、维修加固的需要在建筑物覆盖范围外划定的范围,根据工程规模按照表 4 确定。8.5.2 保护范围边界从管理范围边界计起,外延宽度可根据工程规模按表 5 确定。8.5.3 遇到以下特殊情

28、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水电站工程的挡水、引水(引水渠、管道、涵(隧)洞等)及泄水(溢洪道、闸)等建筑物分别参照水库、渠系、水闸等相关工程划界标准;b)当附属工程与水电站的主体工程等级不同时,可按照各自工程等级划界或相对高等级工程标准划界,在满足工程管理需求的情况下自行确定。8.6 渠系工程 8.6.1 管理范围。包括渠道及其护堤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计起)。护堤地宽度根据渠道水量分配层次的不同分别划定,干渠为堤脚或开口线外 10m、支渠为堤脚或开口线线外 5m。8.6.2 保护范围。边界从管理范围边界计起,干渠渠道外延 20m,支渠渠道外延 10m。8.6.3 遇到以下特殊情

29、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列入水利普查河流名录的渠系工程应按本文件关于河流管理范围划定的相关规定执行;b)支渠以下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可结合渠道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c)渠系建筑物分别参照相应类别建筑物的划界标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当渠系建筑物与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不一致时,原则上按较大范围划界。8.7 其他工程(设施)DB42/T 19882023 8 8.7.1 其他工程指河流、湖泊、灌区及引调水工程中的各类输水建筑物(含交叉及连接),主要包括:渡槽、倒虹吸、涵(隧)洞、跌水与陡坡、管道(含地面架设和下埋管道)、农桥、水文监测设施等。8.7.2 灌溉与排水渠系上的渡槽、倒虹

30、吸、涵(隧)洞、跌水与陡坡等建筑物等级,应根据设计流量大小,按 GB 50288 有关规定执行。8.7.3 工程管理范围包括:a)渡槽的管理范围为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 10m,两端为 100m;b)倒虹吸、涵(隧)洞的管理范围包括管(洞)身及进出口,进出口范围原则上自建筑物外轮廓线外延 10m20m;c)跌水与陡坡管理范围原则上自建筑物外边界外延 10m20m;d)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边界外延,13 级管道边界线外 10m、4 级和 1m3/s 以上的 5 级管道线外 5m;e)农桥的管理范围应根据交通部等外级道路的桥梁相关规定执行;f)水文监测设施管理范围,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

31、游 20m 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降断面下游 50m 的河段;水文观测场周围 30m,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柱(架)锚锭等周围 20m;信息化监测设施参照相同或近似类别水文设施的规定执行。8.7.4 工程保护范围包括以下方面。a)渡槽、倒虹吸、涵(隧)洞、管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根据建筑物工程等级由管理范围外边界外延一定宽度确定:1)渡槽槽身:12 级为 30m,3 级为 20m,45 级为 10m;渡槽两端:12 级为 200m,3 级为 100m,45 级为 50m;2)倒虹吸、涵(隧)洞:12 级为 500m,3 级为 300m,45 级为 100m;3)管道:13 级管道外延 2

32、0m,4 级和 1m3/s 以上的 5 级管道外延 10m。b)跌水与陡坡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外边界外延确定,外延宽度根据工程重要程度、运行管理安全等因素自行确定。c)农桥的保护范围应根据交通部等外级道路的桥梁相关规定执行。d)水文设施根据管理需求及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划定保护范围。9 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 9.1 对于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充分调研、论证、会商,以满足河湖及水利工程形态完整、功能发挥、运行安全为基本前提,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9.2 对于已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其范围大于本文件规定的可维持范围不变;小于本文件规定,经主管

33、部门组织论证后,对工程运行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本文件相关规定重新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9.3 已完成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需新建或采取改(扩)建及加固等工程措施的,原则上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对原划界成果进行修编;对于已公示的划界成果,因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改变等原因导致划界标准发生变化、原划界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需进行调整的,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并经研判同意后,对划界成果进行调整;修编及调整后的成果均需按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9.4 依照本文件划定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已划定的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农业空间(永久基本农田)、城镇空间(城镇开

34、发边界)发生重叠时,亦应保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完整性、规范性。DB42/T 19882023 9 10 勘界定桩 10.1 勘界 10.1.1 勘界是划界对象的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选取相应测绘(或工程测量)资质单位,由其实施对河流、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勘定。10.1.2 测绘要求如下:a)测绘坐标,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取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b)高程系统,高程基准应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取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 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测量技术要求符合附录B的规定。

35、10.2 界桩设置 10.2.1 布设原则 原则上,管理范围界桩布设间距为300m500m,保护范围界桩布设间距为500m1000m。遇以下情况对界桩间距适当调整:a)有条件、有管理需求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根据实际需求加密界桩间距;b)流域面积 50km2以下且河长 5km 以上的河流,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调整界桩间距;c)特殊地形。湖泊、河流、堤防及渠系等弯曲较大地段,界桩间距可适当缩小,管理范围以不超过 300m、保护范围不超过 500m 为宜。边界拐点处,根据需要酌情增设界桩;d)城区段。穿越或分布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区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适当加密,一般不超过 200m;e)边界顺直且干

36、扰较少段。边界顺直且分布于生产和生活活动较少的荒山、森林等偏远地带的河流、湖泊及渠道,在保证边界走向清晰的情况下,间距可适当加大,但管理范围界桩原则上不超过 1000m,保护范围原则上不超过 2000m;f)建筑物或设施处。界桩一般不布设于现有的临时建筑或公共设施上,不具备安装界桩条件的,此处界桩根据实际情况顺边界线方向平移,但不宜因无条件安装界桩而缩小管理范围;g)相邻的河流或湖泊。毗邻且共堤的河流或湖泊,界桩按划界标准明确的管理设置,界桩编号制定可由相关部门共同商定;h)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分界。河流、湖泊、渠道及大型水利工程跨县级以上行政分区,在行政分界处加设界桩;i)因边界问题产生水事纠纷

37、较多地带,应增设或加密界桩。10.2.2 材料、规格 界桩材料根据当地经济、地形、综合需求等客观条件自行确定,禁止使用竹、木等易损坏、易老化材质。具体材料及规格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10.2.3 界桩编号 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分类单个水域或工程编号,编号原则:河流、堤防、渠道等一般左右岸分别自下游至上游按顺序编号;湖泊、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按顺时针编号。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对象由上级单位协调确定编号原则。DB42/T 19882023 10 具体编号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10.2.4 安装 界桩应埋设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上。所有已埋设的界桩应在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

38、围平面图上标注,并将埋设点的坐标、高程和界桩照片整理入数据库。10.2.5 特别说明 当因地形、地物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原定点位埋设界桩时,可按下述原则进行调整:a)当界址点不适于埋设时,应对界桩位置沿边界线方向进行平移,并在电子图上修正界桩坐标;b)当对象之间(或某一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重合时,界桩可两者结合布设,原则上,多个边界均为同一边线时,不重复设置界桩;c)分蓄洪区总体区域的管理范围可不设置界桩,以规划用地红线标志为准,但其区域内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相关规定设置界桩;d)涵(隧)洞及岩溶暗河界桩布置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宜于进出口处分别设置界桩。10.3 公告牌设

39、置 10.3.1 布设位置 宜布置在群众生活、生产活动密集地带、河湖及水利工程重点区域。10.3.2 标注内容 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行为、管理主体、管理范围、保护宣传语等均应标注在公告牌正面和背面。标注文字的字体宜采用宋体,字号大小可根据字数适当缩放,以美观、清晰为宜。10.3.3 外形尺寸 公告牌外形一般采用长方形,尺寸宜为2000mm1500mm(宽高)或1500mm1000mm(宽高)。公告牌尺寸可根据工程规模选择;对临近村镇的工程,可选用较大尺寸的公告牌。公告牌的埋设满足安全要求。10.3.4 材料 材质结合当地实际选取,应为不易损坏、不易腐蚀的坚固耐用材料。10.4 勘界定桩工作流

40、程 10.4.1 实施方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明确划界工作任务(河湖及水利工程名录、已完成划界对象名录、本次应完成划界对象名录)、目标、工作计划、经费估算等。10.4.2 资料准备 测量或收集满足划界要求的地形图,已拥有满足要求地形图的,可在进行必要的修测、补测后作为划界底图,否则,按照要求测量满足划界精度的地形图;收集河湖设计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必要时,进行洪水分析计算或历史洪痕调查;收集水利工程设计报告、竣工图纸等。10.4.3 边界测定 DB42/T 19882023 11 根据划界标准对初步拟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进行测定,明确界桩和公告牌的坐标。若管

41、理和保护范围涉及乡镇、工业园区、建筑物、道路基础设施等区域,与相关部门(单位)对接并复核。10.4.4 技术审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管辖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进行审查,划界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划界成果批复。10.4.5 成果公告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勘界成果。10.4.6 界桩安装 按要求制作界桩及公告牌,依据边界测定成果中的布设位置,规范安装界桩及公告牌,若有位置合理平移的界桩点位应在划界成果报告中进行说明、在边界测绘图中位置更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界桩和公告牌的安装进行验收。10.4.7 成果报告 编制划界成果报告,包括划界报告

42、与图集,具体要求见11.1条和11.2条的相关规定。10.4.8 成果归档 划界成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归档管理。11 划界成果技术要求 11.1 划界成果报告 划界成果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划界技术方案、审查及验收情况、划界成果总体情况,划界成果报告编制大纲见附录D:a)基本情况:工作组织开展、勘界单位基本情况(名称、资质等)等情况介绍;b)划界技术方案:勘界依据、划界水位确定、特殊情况处理分析、坐标和高程系统、测绘流程及方法、测绘仪器、控制测量技术要求、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及数据信息化准备;c)审查情况:审查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审查意见、成果修改及复核等;d)划界成果总体情况:管理范围长度、保护范

43、围长度、界桩数量、界桩点位。11.2 划界图集 11.2.1 图集内容 包括:对象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的电子及纸质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调整对比表、界桩(公告牌)编号等。11.2.2 图幅要求 电子图宜按单个划界对象为一幅,不宜分幅,纸质图集原则上采用A3图幅出图,若有分幅,需附分幅接合图,具体要求按SL 73.1的相关规定执行。11.2.3 图纸要素 DB42/T 19882023 12 单处水利工程的划界图应当包括水系、行政区划分界、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线、界桩位置、界桩编号、图例、指北针及附表。附表包含电子界桩及告示牌的序号、编号、直角坐标(x、y)、高程(m)。11.2.4

44、 样式要求 图纸中的线条、符号等标注样式,按下述规定原则执行:a)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宜采用红色实线,保护范围线宜采用黄色实线;b)水利工程轮廓线(水库大坝坡脚线、堤防坡脚线、水闸翼墙边缘线等)采用蓝色实线,堤防中轴线采用蓝色实线,涵(隧)洞等地下部分采用绿色虚线;c)等高线采用灰色实线表示,透明度 020%;d)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桩采用红色实心圆圈,保护范围界桩采用黄色实心圆圈,告示牌采用红色三角旗,界桩采用黑色轮廓黄色实心圆圈,高程点采用无轮廓圆形;e)村级界线采用黑色三线一点,乡镇界采用黑色二线二点,县界采用黑色一线一点,省界采用黑色一线二点。行政界限用线文件显示,县、乡镇、村行政界限重叠

45、区只显示最高一级行政界限;f)其他线条、符号按照 GB/T 20257.1 的要求执行。11.2.5 其他 图上界桩编号、标注等可采用引导线,避免互相压盖。11.3 划界矢量数据 11.3.1 划界矢量数据以河湖及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为单元。11.3.2 成果格式要求为 Shapefile 矢量文件,包含 shp(图形文件)、dbf(属性数据)、prj(地理坐标系与投影文件)、shx(图形索引格式)等文件。11.3.3 划界矢量成果的测绘平面坐标系统应统一采用“国家 2000 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应统一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应统一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数据按 3分带。11.3

46、.4 划界矢量数据应具备表 6、表 7、表 8 中相应的属性字段信息。表6 河湖属性字段表 属性字段 字段名称 字段数据类型及位数 注释 河湖名称字段 HHMC VARCHAR(32)河湖名称 河湖代码 HHDM VARCHAR(32)河湖代码 行政区划名称字段 XZQMC VARCHAR(32)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 XZQ INT(16)省市县6位行政区划代码 表7 水利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电站)属性字段表 属性字段 字段名称 字段数据类型及位数 注释 水利工程名称 SLGC VARCHAR(32)水利工程名称 水利工程代码 GCDM VARCHAR(32)水利工程代码 行

47、政区划名称字段 XZQMC VARCHAR(32)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 XZQ INT(16)省市县6位行政区划代码 DB42/T 19882023 13 表8 灌区属性字段表 属性字段 字段名称 字段数据类型及位数 注释 灌区名称 GQMC VARCHAR(32)灌区名称 灌区代码 GQDM VARCHAR(32)灌区代码 行政区划名称字段 XZQMC VARCHAR(32)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 XZQ INT(16)省市县6位行政区划代码 渠系名称 QXMC VARCHAR(32)渠系名称 管理单位 GLDW VARCHAR(50)管理单位 渠系流量 QXLL 双精

48、度 渠系流量 渠系长度 QXCD 双精度 渠系长度 11.3.5 划界测量成果应包括基本控制平差计算资料与成果表、基本控制点、河流带状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河流断面图与成果表等资料。11.3.6 划界矢量成果应包括管理范围线、公告牌、界桩、公告牌和界桩点标记、管理范围图,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等文档资料。11.3.7 划界成果形式及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表 9 的要求。表9 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一览表 序号 成果种类 成果形式 成果格式 1 管理范围线图层 电子 shp格式 2 公告牌 实体 3 界桩 实体和电子 界桩点为shp格式 4 管理范围图 纸质和电子 Jpg格式,300dpi 5

49、测量成果 电子 dwg 6 航飞或卫星影像 电子 tiff 7 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 纸质和电子 PDF 11.3.8 划界矢量成果应建立数据库,保证数据完整性,拓扑关系、数据分层应准确,且符合 GB/T 13923的要求。11.3.9 跨地市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矢量成果由省级进行接边处理,跨县的划界矢量成果由市级接边处理。河河(河湖)交界处满足级别高的河流或湖泊划界矢量边界。11.3.10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上图由省级统筹。DB42/T 19882023 14 附录A (资料性)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图示 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如图A.1图A.5所示。图A.1 有堤防河流管理范围划界示意图 图A.2

50、 无堤防河流管理范围划界示意图 图A.3 共堤河流管理范围划界示意图 DB42/T 19882023 15 图A.4 防洪墙为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划界示意图 图A.5 堤防上建有防洪墙的河流管理范围划界示意图 DB42/T 19882023 16 附录B (规范性)勘界测量技术要求 B.1 测量基本要求 B.1.1 范围 除河湖及水利工程占压地外,测量范围可向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适当延伸,延伸长度根据地形具体确定,原则上外延宽度不少于1020m。B.1.2 比例尺要求 河流、湖泊、堤防、渠道、水库库区等对象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5000;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等工程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工程监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